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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如厕

对于上班族来说

是多么“幸福”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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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如厕

虽然快乐

若是不注意时间

当心赢了快乐

输了工作

近日,江苏南通一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多次“带薪拉屎”,短则1小时、长则6小时,公司忍无可忍将其解雇!他却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

案例回顾

2015年6月

刘某进入南通某电路公司工作,担任工厂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专员,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但不负责打扫以及维修,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2021年4月,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

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1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发现后认为,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与刘某面谈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委员会。3月3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8月

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20余万元。因未能获支持,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刘某认为其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公司监控视频统计,刘某2023年2月期间长时间停留卫生间11次,每次停留时间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日停留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6小时21分钟。

公司制定了《考勤、假期管理制度》《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员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两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时长实行按月累计,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系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管理制度均发布至公司内部网站,刘某已点击阅读。其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还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由刘某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正常去卫生间应是即去即回,短暂停留卫生间行为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刘某停留卫生间时间过长,已明显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亦明显超出其岗位职责范畴所需。且刘某未能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系履行工作职责。据此,刘某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行为构成擅离岗位。因此,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事引发众多网友讨论

有人说身边还真有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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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被案例中

3-6小时这个数据震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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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表示

凡事也要讲求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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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工会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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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及隐私权,上班期间上洗手间是正常的生理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滥用”,如果使用频率、使用时间明显超出合理的生理需求范围内,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擅离岗位”,如果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相应赔偿金。

因此,合理安排个人时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是每个职场人的基本素养,大家切勿为了享一时摸鱼之乐而丢掉工作哦!

编 辑: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新媒体

审核:包静

来源:深圳工会公众号、上海新闻广播、申工社、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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