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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1979年《刑法》并未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将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沿袭了《补充规定》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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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他人",是指行为人以外的任何人。行为人本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不构成本罪。"提供"并不限于有偿提供,无偿提供也属于"提供"。"伪造",是指对真实出入境证件进行仿造、非法制造的行为。"变造",是指对真实出入境证件采用涂改、揭换、剪粘、挖补、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出入境证件"包括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中的"出境证件"和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因此,"伪造""变造"的主体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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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缺乏主观明知,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知悉所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用途,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