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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爹,我现在得了重病,情况也不乐观,我和小丫他爸之前买的房子,我想留给小丫给她做个保障,这个房子中您占有的份额,您看您能放弃吗?我想跟您协商协商…”

“这有啥不愿意的呢,小丫是我自己的亲孙女,我同意放弃,给孩子个保障。”

案情回顾

赵大爷和赵大娘育有一子赵男,赵男与王女结婚后,生育一女赵小丫并共同购置房屋一套,房产证中权利人为赵男和王女。后王女与赵男离婚,赵男及其母亲赵大娘先后去世。为了给赵小丫未来一个保障,就出现了开头王女与赵大爷协商放弃继承的一幕。

赵大爷同意放弃继承后,与王女、赵小丫三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相关手续,赵大爷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经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完成过户手续,新的权利人为赵小丫,单独所有。后赵大爷反悔,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便将王女和赵小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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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男去世后,赵大爷作为法定继承人是享有涉案房屋继承权的,继承权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放弃。本案中,赵大爷自愿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作出放弃继承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放弃继承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赵大爷放弃继承后,已与王女、赵小丫一起在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改变,作为遗产的房屋已处理完毕,被继承的权利不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且赵大爷有固定的居所和收入,尚有其他子女赡养,并没有因为放弃继承导致生活状态陷入困境。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大爷的诉讼请求。赵大爷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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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人民法院在审理放弃继承类纠纷时会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维护其他民事主体权利等角度出发综合予以审查,只要该继承人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在继承发生之前依赖于被继承人维持生活的情形,该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襄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