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提升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精准性和透明度,2024年5月21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审查。

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立足社会危险性、教育惩罚性和罪犯身体状况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后发表实质化审查意见。人民监督员围绕焦点问题向办案人员询问,在细致深入了解罪犯病情、治疗经过以及关押时期的表现等情况后,同意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人民监督员对区检察院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高度认可。

“我参加过很多次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但还是第一次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人民监督员表示,通过参与审查,使其更加直观深入地了解检察机关司法工作的透明化和规范化,以高质效检察监督,防止“纸面服刑”,既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又维护了法律刚性。

下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作为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案件效果的有效方式,将人民监督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追求,守好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来源: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