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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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孩子天生活泼好动,几人在舞蹈班课间休息时互相追逐打闹,后一人反映身体不适,几方协调处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为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教育培训机构和未成年人家长应如何履行各自义务避免“意外”发生?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0日下午,小杨、小陶、小许、小江在甲公司开办的舞蹈班接受培训课间休息期间,互相追逐打闹,拿着舞蹈道具棍相对挥舞等。课间休息结束后,小杨继续参加了舞蹈培训,亦未向老师报告其有不舒服之处。当晚,小杨母亲告知甲公司舞蹈老师其子受到上述学员的殴打,且感到不适,老师立即与小陶母亲取得联系,并于当晚携带慰问品,二人赶到小杨家中看望,并劝说其及时就医。老师于当晚与小杨父母共同带其至医院就诊,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中载明:胸椎骨质未见明显异常、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老师支付了检查费用。之后,几方协调处理未果,小杨主张其遭到上述追逐殴打致其身体和心理上受到损害,将甲公司、小陶、小许、小江及其监护人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小陶、小许、小江及其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心理疏导、医疗产生的费用损失4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甲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诉讼过程中,小杨于2024年2月22日前往医院检查,CT检查报告单载明:左侧额部蛛网膜囊肿,颅骨未见明显骨折,建议必要时MR进一步检查。小杨为此支付检查费400元。

被告均辩称,本次事件属于小孩之间的课间玩闹,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小陶、小许、小江等应否对原告小杨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系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本案中,小杨虽主张因小陶、小许、小江的殴打,造成其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一定损害,但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记录显示,小陶、小许、小江与小杨在课间休息期间虽有互相追逐打闹之举,但应属孩童之间的嬉笑玩闹行为,且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显示,小杨并未因此次事件遭受实质性的侵害,且其于2024年2月22日进行检查时,距事发时间已近半年之久,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以上检查结果与2023年8月20日的嬉笑打闹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事件造成了心理伤害,故小杨要求小陶、小许、小江及其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心理疏导、医疗产生的费用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其要求甲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公司在事情发生后,已派员登门拜访探望,并主动垫付了其相关检查费用,其已在事发后尽到了相关义务并积极处理了此事,故对于小杨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因孩子追逐嬉闹而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情况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专门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甲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学员均为未成年人,应尤为注重学员的安全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方面要保障学员们课间能够得到适当活动的权利,同时亦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课间休息时应及时收纳教具,对于课间学员间的嬉笑打闹亦应尽到注意提示义务,对于过激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小杨、小陶、小许、小江均系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系其天性,但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孩子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亦在所难免,其在课间追逐嬉戏中亦极易发生危险致其身体受伤,故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于孩子的日常行为应予以明确指引,并理性对待、冷静处理,积极引导孩子以正确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槐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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