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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爱之深,恨之切!”

尽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前关系很好,都是“铁哥们”、“好朋友”、“好闺蜜”、“好姐妹”等,但只要因为“钱”的问题闹到法院,被执行人又拒不还钱成了“老赖”,两人的关系瞬间便土崩瓦解,以前的感情似乎都已如过眼云烟,剩下的也许真的只有无穷无尽的恨,申请执行人通常都恨不得法院直接拘留“老赖”,不还钱就不要放出来……

司法实践中,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美好愿望的方法就是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罪”,让失信被执行人承担刑事责任,“拒执罪”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金钱”与“自由”之间选择,我相信大部分的失信被执行人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自由”!

不过呢,现实总是很骨感的,司法实践中,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罪”其实很困难……

那么,司法实践中,为什么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很困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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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案很困难!

1、“拒执罪”虽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但司法实践中“拒执罪”通常都需要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几乎是不管的,当然法院一般也不会主动将失信被执行人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让公安机关予以侦查。

2、或许有人会说,申请执行人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但司法实践中如果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以“拒执罪”控告被执行人,公安机关还是不会受理的,公安机关只会告诉申请执行人,民事案件执行的事去找法院。当然我们必须得承认公安机关要管的事情太多,警力确实不足,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又那么多,且每天还在不断增长,因此公安机关确实没有资源再来管失信被执行人的事。

3、当申请执行人拿着诉讼材料自行去法院立案时,法院会对诉讼材料进行详细审査,而只有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法院才会予以立案,而通常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很难满足刑事案件要求的,因此法院通常会告诉申请执行人,证据不足,不能立案。

第二,举证很困难!

1、“拒执罪”主要是指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申请执行人就只能自己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而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通常是无法举证的,更何况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远比民事案件高,而通常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满足要求。

3、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被执行人很早便已转移财产,甚至和配偶离婚不离家,虽然每天住的仍是豪宅,开的还是豪车,但车和房都是在前妻前夫名下,吃穿用度都是前妻前夫负责,而前妻前夫现在又成为合法同居的男女朋友……还有的被执行人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都无法联系……对于以上种种,让没有任何侦查权和侦查工具的申请执行人如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失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呢?

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公安机关参与侦查,申请执行人想要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罪”,申请执行人就只能自行收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证据,虽然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确实是困难重重,但查被执行人已登记的财产的转移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却没有那么困难,因此建议申请执行人先从简单的房、车、银行流水等开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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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贵阳律师,律协刑专委委员,司法部死刑复核法援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234447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案件辩护,百余件刑案办理经验,无罪案例、缓刑、取保等案例多起,微1559918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