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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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被执行人百般赖账,拒不执行判决,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的情况。

这种时候,只要被执行人有下述情形的,都可以以相关罪名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例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二、非法处置法院控制的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旦有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两种情形法院不移送的,除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外,还可以尝试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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