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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摩托车和电动车安全管理,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及购买不合格产品。2024年6月1日起,规范我市车辆销售市场,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全市摩托车(电动车)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强制认证目录而未获得CCC认证的摩托车(电动车)。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尚未销售的的存量不合格车辆,销售商应当在6月1日前完成回退处理。销售商不得错误宣传引导群众购买不合格产品车辆。本通告发布后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车辆无法注册登记挂牌的,由销售商赔偿购买者损失,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禁止改装拼装车辆。销售商、修理店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车辆,不得非法拆解、组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型号、结构、外观尺寸、电池和车身颜色等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查处,并依法追究违法改装相关人员责任。

三、车辆注册登记及检验。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办理注册登记。弥勒城区环卫、邮政、快递、送水送燃气等保障民生的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在6月30日前整改完毕,办理注册登记挂牌,驾驶人须有驾驶证。7月1日后,未注册登记的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禁止在本市辖区内道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已注册登记车辆按期检验,不得随意改装改变已注册时登记相关数据。

四、未注册登记车辆实行报备及喷涂编号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目前在用的未办理注册登记且未达到报废标准的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委会进行登记报备和喷涂编号管理,达到报废年限的一律解体报废。登记报备和喷涂编号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至6月30日,车主携带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买发票及在用车辆,前往辖区乡镇政府通知时间和地点进行统一登记报备和喷涂编号。登记报备和喷涂编号期间购买的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办理注册登记挂牌,不予登记报备和喷涂临时编号。无法办理注册登记车辆、不予报备登记和喷涂编号车辆,车主可依据购买发票等相关凭证向相关职能部门提请保护合法利益,销售商应当回收本店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车辆并给予购买者相应补偿。7月1日起,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不合格三轮“燃油助力车”“电力驱动车”自行解体报废,不得上路行驶,否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编号管理车辆使用区域。喷涂编号的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作为生产工具使用,仅限于在本行政村(社区)内生产使用,不得违法载人,不得驶离本行政村(社区),不得驶入国道、省道、城区主干道路。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经查获,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弥勒市公安局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弥勒市交通运输局

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4日

来源:弥勒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