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下文简称“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休庭期间,辩护律师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哈斯某某和天峻县法院院长樊某某,通过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在群中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辩护律师偶然发现后拍照并报警,警方到场将审判席上的电脑主机封存。5月13日上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该院正在核实调查。另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也已介入。

当晚,海西中院发布情况通报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通报还称,辩护人拍摄照片后……经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上述通报不仅未能平息舆论,反而进一步引发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通报,参与该次庭审的辩护律师发文逐一回应称,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辩护人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事发时已休庭,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庭纪律;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涉事法官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等。

对于海西州中院发布的情况通报,法律学者陈宇认为,这份由当事方发布的通报,完全没有解释公众的诸多质疑。比如,通报强调的辩护人“不遵守法庭纪律”,事发之时正值法庭休庭,既然没有庭审活动了,哪能动辄以纪律压人?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辩护人早已在审判区,何来“擅自进入审判区”?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固然是引发舆情的重要一步,但真正触碰“扳机”的,恐怕还是不合规定、不合时宜的微信群“遥控”庭审活动。从基本逻辑来讲,先有诉讼活动不正常,才有舆情爆发,不能本末倒置,怪罪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也提到,海西中院通报认为,在休庭期间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擅自拍摄审判席上法官的微信聊天群的内容。然而,在休庭期间,并无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适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仅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并不适用于休庭期间。

韩旭认为,海西州中院“通报”称相关案件属于“四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指导”。然而,对于公众关心的“指导内容”和如何指导,则只字未提。如果像律师拍照所显示的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打断”“硬气点”,则属于“手把手”“指示”而非“指导”。这让“审级监督”关系,异化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宋行健表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因此,法庭纪律的内容是与庭审密切相关的,遵守法庭纪律是为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该条第四项“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这显然是以庭审活动正在进行为前提的,律师在休庭期间拍照则不属于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宋行健认为,律师将拍摄的照片发布在网络空间中,被新闻媒体转发,属于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不能认定为舆情不当地影响了司法活动。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自觉接受监督,以能动履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并提出了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这四项具体做法,本案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正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

宋行健说,海西州中院的通报称该案是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实际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所列举的十项监督管理措施中,并没有上级法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庭审的规定,也就是没有本案中通过微信群“指导”一审法官的庭审活动这样的规定。

宋行健认为,正常情况下的监督管理措施,应该是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调阅卷宗、旁听庭审;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

对于此次发生的事件,宋行健认为,由上级检察院来调查处理比较合适,因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负有监督职责,需要不断深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不过,也可以像一些律师建议的,由多方成立一个调查组来处理。

“大象评论”刊发《司法公正乃国之重器,“垂帘听审”非民心所向》文章称,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乱来。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干预而出现司法不公,这个干预包括以私人之名和以组织之名。

值得一提的是,在海西中院发布情况通报后,5月14日上午,青海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称,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已在处理。海西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正在审查中,案情不便透露。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回应称,案件正在调查中。

“我们要求海西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参与该次庭审的辩护律师表示,“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这一事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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