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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家车位吗?”

“是呀!”

“这是公共车位,任何人都可以停!”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

停车成出行难题

高峰期甚至“一位难求”

最可气的是

好不容易看到一个公共停车位

却被地锁、花盆、水泥墩……

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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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公共停车位,怎么成了‘私人领地’?”近日,有群众反映,玉环市大麦屿兴中路多个公共停车位长期被私人霸占,不让其他车辆停放。

5月6日上午,玉环交警大队大麦屿中队联合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整治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集中整治行动,共清理各类占用停车位的物品90余件,拖移僵尸车5辆。

在兴中路上,联合执法人员对车位上的障碍物予以强制清理拆除,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商铺进行警告教育,责令立即整改,并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强调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私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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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来这边买东西,车都不知道往哪里停,车位有很多,就是停不了。”王先生说,以前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真是让人生气。陈女士也无奈地表示,有时候真想直接把这些障碍物挪走停车,但又怕吵架,现在终于有地方停车了,真的太好了。

行动中,联合执法人员还到大麦屿陈北村段、九峰路、环峰路几条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路段开展沿街整治。

“行动主要以教育、劝导为主,处罚为辅。我们对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商户进行耐心细致劝说和教育,并责令现场整改,要求商家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停车位,切实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周转率和使用率。”大麦屿中队指导员翁旺云说。

下阶段,交警部门将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联动综合行政执法等多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最大限度地保障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使用,对屡教不改、拒不服从的依法予以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台州交警提醒

广大市民

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

有利于改善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是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

不容任何单位或个人

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己用

请关注、了解相关规定

切勿非法占用

(供稿:玉环交警)

监制:张金永

审核:杨栋栋

编辑:杨 斌 王剑鸿

邮箱:tzjjfb@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