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原因,近日,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吃3张罚单,处罚金额分别为1.5万元、35万元及17.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63-2号显示: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该处罚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机关为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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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信用中国)

另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三墩罚决字﹝2024﹞第000109号显示:当事人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塘北单元XH0501-R21/R22-16地块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地块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该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24-04-24,处罚机关为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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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07号显示: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叶埠桥路与灵龙路交叉口大华工地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该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24-04-02,处罚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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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过天眼查了解到,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浙江大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7年,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85143780622X,法定代表人为张春跃,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文|中国基建报 周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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