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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莆田市荔城区某镇人民政府对张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11月28日前自行拆除所有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因张某某不在家,镇政府于当日将该通知书粘贴在张某某关闭的房屋门口的形式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2023年5月26日,镇政府对张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案涉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救济渠道。因张某某不在家,镇政府于当日将该通知书粘贴在张某某关闭的房屋门口的形式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23年5月29日,镇政府对张某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催告其于2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自行拆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等权利。因张某某不在家,镇政府于当日将该通知书粘贴在张某某关闭的房屋门口的形式向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2023年6月15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张某某的违法建筑。张某某得知此消息后,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居住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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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认为

一、申请人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物。荔城区本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6月25日出具证明,该房屋曾在2017至2018年村土地普查时测量普查过。同日,该村村委会出具另一份证明显示:因2011年村道需扩宽,经过村两委与村民张某某协商同意调整及置换房屋面积,证明了该房屋土地属于村内宅基地,房屋并非违建。

2022年10月,因当地建设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占压清理项目,输气干线管道途经本村,需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拆除补偿安置,征收方出具了《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占压清理整治项目补偿明细表》(一)、(二),征迁户名为张某某。两张表中分别对认定的总面积、待定面积、附属设施、补偿金额等做了具体描述。可见,申请人房屋属于补偿范围内,房屋并非违建。

二、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程序违法。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收件人签章处为"户主不在家";2023年5月26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签收人处为"户主不在家";2023年5月29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签收人处为"户主不在家"。上述三文书均不能证明实际送达时间,申请人并未在文书载明的日期知悉文书内容及法定权利。

三、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中对违建认定错误,引用法条错误。

四、申请行政复议未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向复议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即对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并未对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申请复议。因此,被申请人的答辩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内容无关。

被申请人镇政府认为

一、申请人张加福申请行政复议已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依法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案涉建筑系申请人违法搭盖,答辩人依法予以拆除,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按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及催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依法履行法定送达程序,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故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另外,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对象是被申请人2023年6月15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非《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申请人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时间来计算行政复议申请限期错误。

因被申请人实施拆除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救济渠道,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确认被申请人黄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张加福位于黄石镇沙堤村梧巷的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