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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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经常会有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因为故意或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可以追究相关股东、董事的责任吗?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形的,责任人不得以其仅承担“有限责任”或非股东为由免责,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有上述情形系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七、公司解散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

如果公司清算过程中,或清算注销完毕发现公司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规定:

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

公司清算完毕注销后,如发现清算组成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仍可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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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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