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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梁玮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白某的债务人不愿偿还高额借款利息,与白某多次协商减免未果而怀恨在心,但又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减免利息,遂以刑事控告白某高利转贷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方式逼迫白某减免民间借贷利息。

梁律师在白某被刑事立案后,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经过会见了解得知全案概况,白某是某县农民企业家,肩负解决农民工就业、农业产业便民服务等社会责任,白某施工占用土地的农业设施工程,为村民提供生活便利,为当地政府的就业、纳税、农牧业产业作出杰出贡献。

白某一旦被判处刑罚,将会对企业自身、当地惠民工程等造成不良影响。

罪名简介

1、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要求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追诉。

2、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略,下一专题详细介绍该罪名)

基本案情

白某因犯单位行贿罪,2015年2月5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涉嫌高利转贷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刑事拘留并报请逮捕,经梁律师提交《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同年11月20日,检察院采纳律师的不予逮捕意见,白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为:

1、白某涉嫌高利转贷罪:2012年1月份,高某某向白某借款155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其中2012年1月11日,白某支付给高某某的700万元借款为其向**银行的贷款,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截至2012年11月2日,高某全额偿还白某的1550万的借款本息,白某获取700万贷款的高额利息差165万元。

2、白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在李某某(白某的好友)办公室,王某某、刘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债务过程中,刘某某与白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白某被打后为泄私愤,将李某某办公桌上摆放的两件大理石艺术品推到地上,造成两件艺术品不同程度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件艺术品的损失价值16500元。

3、白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至2017年期间,白某在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该村四块耕地,建造蔬菜交易大厅、电商平台办公室、冷库、蒙古包、凉棚并将地面硬化,经某国土资源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测绘,蔬菜交易大厅,电商平台办公室、冷库及地面硬化占地面积为29.4933亩,两处凉棚占地面积为11.5881亩,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为0.6482亩,东侧凉棚占地面积为0.5660亩,被非法占用的四块耕地面积共计42.2956亩,造成耕地严重毁坏。

争议焦点

1、白某自有资金充足,且与贷款资金发生混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其贷款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2、白某损坏好友的物品,好友并未报案且声明不予追究,能否追究白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责?

律师分析

白某2015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我国《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被判决的罪行,依法撤销原判的缓刑。因此,白某此次如果被定罪,将会面临撤销缓刑、加重处罚的风险。结合本案三起犯罪事实及证据情况,梁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思路:

1、白某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白某从银行抵押贷款贷款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齐备,且提供了足额抵押物,贷款目的是用于公司发展经营,没有转贷牟利的主观目的。不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信贷资金的发放。且该笔银行抵押贷款已于贷款到期后按时完成还款,没有对国家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白某早在多年前就开始陆续多次给好朋友高某某借钱,是出于朋友帮忙,没有以高利放贷为业,高某某陆续分批归还借款,借款使用的是自有资金,是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

从账面看来,白某申请的贷款到账后发生了多笔转出,其中一笔是给好友高某得出借资金,但当时,白某自有账面现金上亿元,分别存在不同的账户,人民币,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白某从银行贷款资金划拨到位后,和自有资金混同,都处于白某的支配下,不能简单机械的认定其从贷款账户内转账给他人借款就是使用的贷款资金转贷牟利行为。

据此,白某贷款用途真实,没有套取贷款资金,贷款事实与给好友出借资金是两个独立的事实,相互没有关联性。而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某具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2、白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理界中,均没有明确“被害人不追究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犯罪”;而本案案发的确非常蹊跷,财物所有人没有报案,甚至梁律介入期间,侦查机关尚未向财物所有人李某取过询问笔录,仅因现场其他目击人员刑事控告白某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侦查机关开始立案侦查并移送报请逮捕。梁律师也只能奋力分析此罪的辩护思路并提交至检察机关。无罪理由如下:

案发时间为2012年,距今7年有余,已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时效;

白某碰落打坏工艺品是醉酒过失状态,主观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

白某与李某二人是好友关系,李某不追究白某毁坏财物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同时申明,被毁坏的工艺品所有权自始赠与白某并任由白某自行处置,本案缺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件

3、白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政府有权利对土地利用进行全面统筹规划,制定土地合理利用的方案。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既应当确保国家耕地面积不被非法滥用,同时也有义务确保农民在耕地上获得的农副业产品通过更便捷的方式流通、交易、存储,得以最大价值的利用耕地产值,并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方便与高效,从而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因此,当地人民政府经过多次研究讨论认为,涉案土地不论从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便民条件来讲,都是更适宜开发利用为农副业产品交易、存储基地。根据当地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届人大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某某人大常委会文件》(某某2010(29)号)审查批准《某某农牧业示范园区部分用地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报告》决定,并要求政府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实施,证实涉案土地在2010年已经通过达旗人大常委会决议,变更规划为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农牧业产业基地,也就是说,涉案土地在2010年就符合建设用地的政府统筹规划。

根据《某某农牧局文件》(农牧字(2009)第142号)、某某农牧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精神,同意某某业示范区兴建的批复,证明涉案土地从2009年就得到农牧局规划并同意用于农牧业示范区。某某政府也于2012年下发文件《某某人民政府文件》(某某发2012(117)号)要求建设单位在涉案土地上兴建农牧业产业基地要加快施工进度。

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根据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土地总体规划权利部门多次下发红头文件,证明地方政府已经进行过全面规划,能够确保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并已做好保护耕地面积总体统筹方案,因此没有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对国有耕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面积保护的立法本意,同时也就没有对国家土地用途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因此,建设行为均是在国家权利部门明文授权下施工建设的,未对本罪保护客体进行侵犯

其次,涉案土地是政府权力部门下令投产施工后开始建设的。白某使用土地用途是遵循市政总体规划、合法改变土地用途,也得到当地政府的鼓励、扶持和补贴,为当地农民的农牧业产品的流通和存储创造了便利条件,而建设用地土地性质变更手续一直在办理中,只是审批手续下来较晚,但不应因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低,就影响政府总体规划建设的施工,更不应因行政审批手续的滞后,让民营企业家无辜的承担刑事责任。白某主观认为,涉案土地早已得到政府整体规划为建设用地,也认为土地变更审批很快就能完成,是抱有合法使用土地的心态进行施工建设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政府及相关权利部门一再发文催促施工、并给予经济补贴、政策扶持,白某如不响应政府工作安排加快施工、并将政府补贴款立即用于施工建设,不具备现实可能。

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白某不仅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反而是响应政府号召实施了促进农牧业发展的益民工程,如果行为人因善举而无辜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原则,更违背司法为民的宗旨。

白某为了服务农牧业、促进农业用地的使用更高效、便利在案涉土地施工,科技在进步,社会在发展,耕地服务农业的方式不应僵硬的拘泥于原始的开垦、耕种活动,同时应当考虑农牧业产业及农副产品的流通和存储,白某响应政府的号召,将耕地使用方式灵活变通为农牧业产业服务基地,与耕地的使用目的是不冲突,甚至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也是当地政府经过多次会议研究讨论的科学举措。从新闻采访的积极报道宣传、政府对施工项目多次拨款补贴、政策扶持等举措,均能证实,政府扶持、鼓励建设农牧业产业示范园区的举措,得到各级政府好评,并多次得到各地政府的参观和借鉴,涉案土地用于当地农副产品的规模化种植与远销,是促进农牧业产业发展、让农牧民增收致富、生活幸福的益民工程,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案件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移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高利转贷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企业家非常容易触及的刑事风险,本案值得庆幸的是,白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搜集到对白某的有利证据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并对白某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梁律师又在审查起诉期间继续协助白某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终获检察机关全案不起诉决定,白某得以免遭牢狱之灾。

本案是梁律师我在办理企业家涉刑案件中总结整理的一些心得,希望所有涉刑企业家都能获得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早日回归社会、重获自由,与家人们团聚,希望“所有的不幸,都是虚惊一场”。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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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玮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前检察机关公诉人,专注刑事案件办理12年,独立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500余件。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刑交叉法律事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法律事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代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累计为20余位当事人成功取得无罪辩护结果,所代理案件大部分能得到无罪、罪轻或缓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成功案例:

● 为33亿非法采矿案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

● 为某百万涉案金额开设赌场案辩护,成功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为收购他人窃取的茅台酒,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做到无罪辩护。

● 为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取得无罪辩护结果。

● 为某千万金额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发回重审一案辩护,成功减少 5 年半刑期。

● 为某煤炭集团21亿非法采矿案,争取到缓刑判决结果。

● 协助企业制定并完成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取得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理想结果。

● 协助多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取得不起诉或缓刑结果。

● 成功办理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不起诉结果。

● 为量刑12年敲诈勒索罪案,达到检察院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满意结果。

●为企业家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开设赌场罪、高利转贷罪一案成功辩护,帮助企业家脱罪并使其企业回归正常经营。

● 开设赌场罪二审案件辩护,提出新的辩护思路并被二审法院采纳,将其刑期由三年六个月变更为三年有期徒刑。

● 为某地知名资产评估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辩护,最终获得缓刑判决的满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