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解析】

关于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法定准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首条内容,自2016年起已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指出,在执行阶段,若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此应予以积极支持。这一规定无疑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确立了明确的法定基础。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实则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进一步延伸,它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原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被执行人外,还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他个体纳入承担实体责任的范畴。这一变动无疑对相关主体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有着深远的影响。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这意味着任何追加行为都应当严格遵循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范围。既不能擅自超出法定的追加情形,也不能直接套用与实体裁判相关的规则来执行追加。

从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这一现状,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是不能随意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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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在(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慎审查后,针对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新提出的追加请求给出了明确回应。上海瑞新基于《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实体裁判规则,主张王某军的前妻吴某霞应当分担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据此要求追加吴某霞为被执行人。然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当前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的追加规定,因此裁定不予追加。这一裁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看来并无不妥,遂对上海瑞新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需要强调的是,本院此次驳回上海瑞新的追加请求,并不意味着对王某军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吴某霞是否应承担此项债务的问题进行了实质性的认定。上海瑞新作为申请执行人,依然拥有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来寻求救济的权利。本院尊重并鼓励上海瑞新在法律框架内继续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