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情回顾

2020年05月,张某入职A 公司,担任平面设计职务。2022年7月,双方就裁员展开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2022年8月开始,A公司逐渐增加张某的工总量,并于09月30日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不能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认可A公司的说法,认为自己只是拒绝了不合理的工作量,此前公司要求每个设计师每天完成40多张图,后来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图,远超正常工作量,根本无法完成。

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认为A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调取A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核表,该文件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工作任务约为40张。2022年08月开始,A公司布置的工作量为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远超正常工作量,根本无法完成。张某与同事多次就增加不合理工作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降低工作量,但是没有得到回应。张某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务。2022年09月29日,张某表示,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2022年09月30日,A公司将张某移出工作群,并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案件解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企业具有向员工安排工作任务等用工自主权,在合理限度内布置任务、安排工作,员工应积极配合完成。但是,企业布置的工作量严重超出正常标准,致使员工在正常工时长内、甚至加班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员工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员工拒绝企业不合理的工作定额安排,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

因此张某有权拒绝A公司不合理的工作量安排。A公司关于张某未完成工作任务及不服从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工作量设置不合理,致使员工无法完成,企业又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