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子要求分割女方父母婚后全款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法院按《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认定该房是女方个人财产,不支持男方要求分割的主张。但如果这房是《民法典》生效后买的呢?还是个人财产吗?这个问题对2021年后给子女买房的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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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涉及到婚后购买的一套房,男方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要分。但女方认为房子虽然是婚后购买的,但全是女方父母的出资,且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应该是女方个人财产。大家觉得这房男方有权分吗?

杨律师看了一些对这事的评论,有些人开始进行性别攻击,说现在男的怎么这么无耻呢?

我觉得这种事不管有耻还是无耻,跟性别无关,只跟人性有关。在离婚诉讼中争对方家出资购买的房产,或者争对方继承父母房产的事男女的都有。比如,我之前就讲过一个案例《十多年没赡养婆婆的前妻,可以分离婚冷静期时前夫继承的房产吗?不懂法赔了200万!》那案子,男女双方分居十多年后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期间,男方母亲去世,男方继承了房产,结果十多年连婆婆都没探望过的女方知道后,起诉要分割男方继承的房产,法院最后支持了。

所以这种事,要讲法律讲道理都可以有种各自的观点,但即使无耻也不是性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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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法院认为,本案购房行为发生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之前,应该按当时的《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对这种情况,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好有特别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判决房是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那重要的问题来了,如果这套房是《民法典》生效之后买的呢?还是个人财产吗?

关于结婚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如果用这个规定处理本案,结果会不会同呢?我觉得会有争议。

按《民法典》及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有种情况司法解释没说清楚,就是没其他证据时,“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算不算赠给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能不能视为一种约定?

这种情况,《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特别明确规定,一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应该视为赠给自己的子女,这个刚才介绍过。

但是《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里都没保留这个条款措辞。甚至我看到一些法院系统人员对法条的解读观点,是由主张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充分举证,无足够证据则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所以,就现有司法解释的措辞来讲,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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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认为:还是认为一方父母出资且房子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这个行为,应该视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这样更合理。但是,除非以后出新的司法解释有这样明确的表述,否则真的不排除有些案件,某些法官会给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的可能,这种事同案不同判,也不是新鲜事。

所以,提示大家:父母在子女婚后如果赠给子女房产或者为子女购房出资,如果不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在出资时就提前做相关书面约定,而且最好是同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署,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可以避免财产风险。这种事如果等发生纠纷再补,可能就来不及了!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