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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一般来说,男方父母会给女方一笔“见面礼”钱。

可是,如果最后两人因各种原因没有走入婚姻殿堂,那这笔钱是否该返还呢?一起因见面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蔡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及家人见面,见面当日蔡某及家人给张某见面礼11000元,之后双寓意着万里挑一,随后双方建立正常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较好,蔡某也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2000元、1000元以及在各种节日转账不等的款项共计8000元,202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退还见面礼11000元及微信转款8000元。

张某辩称其未收到蔡某的见面礼,蔡某向其转款部分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了,部分是蔡某对张某具有表达爱意的赠予,不愿退还。

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如直接判决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甚至激化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庭退还蔡某见面礼8000元,蔡某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起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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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礼”通常是男女双方父母初次见面,或者女方首次访问南方家庭时给予女方的红包。红包的数额通常不设限制,重要的是表达心意,因此金额不必过大。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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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家人亲戚见面,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系男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且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并未同居生活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双方恋爱期间具有表达爱意的赠与及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原告不能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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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孙可律师提醒:

一方面,婚恋双方应当树立正确认识。良好的婚恋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之上,婚恋不能够也不应当成为婚恋一方获取财物的正当途径。

另一方面,婚恋双方均应当谨慎对待自己的钱财。无论是否是为了达成缔结婚约的目的,大额款项的转让或者价值较高物品的购买均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