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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前七号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矛盾激烈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案件回顾

2013年1月,长岭县前进乡某村村民牟某以“以物抵债”方式将1.6垧耕地以1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同乡不同村的村民于某,约定租期14年,自2013年1月起至2026年12月止。但2023年春耕期间,牟某在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耕地强行耕种,于某得知后,要求牟某立即停止侵权。牟某置之不理。由于牟某的行为导致于某未取得2023年涉案耕地收益,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牟某赔偿2023年1.6垧耕地玉米经济损失4.65万元。

首次调和

受案后,前七号法庭庭长王丽佳与被告牟某联系,询问事情原委,牟某态度蛮横,表示合同2022年秋就到期了,2023年地理应我来种。见此,王丽佳决定亲自去“会一会”被告。4月26日,王丽佳带领书记员来到被告牟某所在村村委会,说明来意,并将原告与被告约来,在村书记的参与下,进行座谈交流,并开展了第一次调解工作。在沟通过程中,王丽佳仔细看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载明租期确为14年,截至2026年12月。随后,王丽佳了解了涉案耕地所在位置及每年承包大概价钱,又对双方进行了一番调和,但被告固执已见,认为自己一人,没有收入来源只有这块耕地,现在就是要自己种。为避免矛盾激化,王丽佳安抚了被告后,便先行离开了。

二次调和

“今天,我给你们双方找来法庭,是想咱们坐在一起,再唠唠这个事,争取今天解决。”5月6日,前七号法庭审判庭内,王丽佳组织原被告双方开展第二次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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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上一次调解双方情绪对立,王丽佳开始了“一对一”调解。在与原告沟通中,王丽佳诚恳地劝说原告,让其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被告拿不出原告主张的款项,就算判决了也没有意义。况且地已经种了十多年,收益早就超过了当初的借款,退一步海阔天空,这件事圆满解决对双方都好。随后,王丽佳与被告进一步沟通,一方面向被告阐明他们之间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涉案耕地承包期应该到2026年12月,强行耕种确实不妥,如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触及刑事犯罪。另一方面,站在被告的角度,劝解被告态度谦和,与原告友好沟通,说明自身情况和生活的困难,相信原告可以理解。

调解工作持续了三个小时,王丽佳抓住春耕生产关键期这个时间节点,多番释法明理,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土地承包租赁协议,原告主动放弃涉案耕地,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在王丽佳的见证下,被告当庭给付款项,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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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长岭法院

校对:张加新 王楚涵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