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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及城郊结合部

开展公共区域“违规种菜”“违规取水”

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我区属于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地区,加之近年来降水量较少、人口不断增加、产业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近期发现,在城区、城郊结合部部分公共区域,不同程度存在占用、毁坏公共绿地、公共闲置空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侵犯了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部分居民违规使用自来水浇灌种植蔬菜,对正常生活用水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维护市民公共利益,规范城市用水秩序,保障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日起将在城区及城郊结合部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开展公共区域“违规种菜”“违规取水”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及城郊结合部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下列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一)街、巷、广场、单位院落、居民小区、房前屋后等区域的公共绿地或公共闲置空地;

(二)城区园林绿化用地;

(三)城区、城郊结合部的河道及两岸;

(四)城区内其他公共用地、闲置场地。

凡在上述公共区域内存在违规种植蔬菜等农作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此通告发布后七日内自行清理并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完毕的,将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5倍以下罚款。

三、属地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对辖区范围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抓好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各街道、罕台镇、铜川镇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发现存在上述违规种植、违规取用水行为,及时劝阻、制止。物业公司要规范小区绿化管理,加大巡查力度,第一时间劝阻、制止业主的违规种菜或违规取用水行为。城市供水公司要加强对自来水使用情况的排查,发现违规取用水等问题及时处理。水利局要对违规取用水行为依法惩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违规种菜行为依法惩处。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加强自我管束,互相提醒监督,养成良好的文明用水习惯,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让我们的家园更美好、更文明、更和谐。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通告解释权归东胜区水利局。

特此通告

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胜区水利局

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东胜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东胜区城市供水公司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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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施瑶 审核:韩改琴 朱少立

校对:鲁敏

新闻热线:0477—813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