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活动中,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一般作为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负有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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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法定补偿安置义务的不可免除性体现在多个层面。

首先,这是为了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法定的基础之上。在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通过补偿和安置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法定补偿安置义务的不可免除性也是对行政机关责任的一种约束和规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谨慎、公正地履行法定的补偿和安置职责,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约束和规范有助于防止行政滥权、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执行效能。

在实践中,通常会遇到市、县人民政府将具体补偿工作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实施。如遇到补偿不合理、安置未到位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征收部门以非本部门实施行为为由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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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199号行政裁定书可知,第三方建设公司在未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不能据此认为此类主体即成为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

若市、县政府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公告方案的方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街道办、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或公司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属于委托行为,不能因此免除市、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市、县政府仍为法定义务主体,需要承担受托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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