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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的普及和被广泛接受,“颜值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开始走进各种医美机构,尝试通过医疗手段来达到自身变美的愿望。但与此同时,医美行业乱象问题时常发生,近日,句容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件。

起诉美容院

2021年12月,原告某女士在被告某美容院接受一次超皮秒的美容祛斑手术,双方约定手术次数为三次,费用为15000元。

原告接受一次手术后,发现自己面部出现明显红疹,遂与被告协商剩余两次美容手术不再做,并要求退款。当原告询问美容院为其做超皮秒美容手术的两位医师是否有《医师执业资格证》时,被告拒不回答且不愿透露医师姓名。

原告遂向相关部门投诉,经相关部门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遂向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超皮秒美容费用;被告支付原告消费者欺诈赔偿金;被告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及后期脸部康复治疗所支出费用等。

调查发现

该美容院开业至今一直未取得相关业务的《卫生许可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资质做医疗美容项目;美容院经营项目为美容店,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一类医疗器械、卫生用品销售,保健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为原告提供超皮秒祛斑手术,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手术后,脸上出现不适症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为原告进行超皮秒手术,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本案中被告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亦不包括医疗美容手术服务,故被告为原告进行超皮秒手术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民法典》规定,原告可申请撤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被告按所收取服务费的三倍赔偿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给其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故未予支持

法 官 说 理

近年来,医美行业正在从小众消费走进大众消费群体的日常和视野中,与传统美容项目不同的是,医疗美容项目会对人体组织产生创伤性或侵入性损害风险。经营者在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时,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符合相应的标准,合法的医疗美容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也会载明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作为消费者,要理性选择和看待美容机构宣传的医美效果,不能盲目跟风、冲动消费,选择医美机构和项目时更要谨慎对待,尽可能选择正规的医院。在接受医美服务前,消费者还可登陆相关网站查询商家的医疗资质等信息,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要保留好医疗合同、诊断记录、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句容日报

通讯员:王启文 纪颖

编辑: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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