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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的行为。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条的规定修改。“开设赌场”,原为《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的一个具体罪状,《刑法修正案(六)》将其单独规定,另列一款,作为第303条第2款,并增加了一档“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成立开设赌场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03条又作了重大修改: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开设赌场犯罪通过控制、组织赌博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不义之财,是赌博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不但破坏中华民族崇尚的通过劳动和合法行为获得报酬的良善社会风尚,还易于导致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等犯罪,对正常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网络空间、赌具、筹码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控制、组织赌博进行的行为。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传统方式、开设赌博网站以及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等行为。所谓传统方式,是指提供房屋、场馆、赌具、筹码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的行为。开设赌博网站,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目前查证的中文赌博网站主要设置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东南亚国家,美国等,在大陆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主要是这些网站的各级代理。网上赌博具有快捷、方便,无需现实空间,赌客不需要聚集,司法机关查证困难等特点,因此开设赌博网站的行为日益增多。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是指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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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