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案件中,被害人身份确定后,其维权方式只能是 刑事控告维权 ,通过刑事退赔的方式挽回损失,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最典型的是诈骗类、 非法 集资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被害人的身份认定,直接决定了被害人具体能采取哪些维权措施,而被限定的维权方式,无疑将直接影响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被害人身份对被害人维权并非百利而无一害的。在部分特殊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明显是不具备退赔能力的 , 一旦 当事人 被认定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 则只能向这个不具备退赔能力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追偿 , 被害人身份 反而 会对 其 权益 保护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甲公司、乙公司 与 张某纠纷案中,张某系甲公司的雇佣人员,甲公司老板安排张某去乙公司采购 货物 ,采购 的 货物到货 后 ,甲公司根据张某提供的单据和货物,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张某在采购过程中,虚构了采购需求,多拿走了乙公司的很多货物,并予以低价售卖,并将这部分货物的单据藏起来, 被张某以这种方式非法占有的 涉案货物总金额超过700万。那么,本案谁才是被害人呢?张某早已将低价售卖货物所得的赃款挥霍,无力退赔 。 本案 的被 害人, 无疑 将遭受重大损失。

甲公司发现 后主要诉求当然是止损,而不是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因此,甲公司采取刑事控告措施前 ,需要提前考虑 刑事控告 的罪名 、 甲公司的 角色 以及 由此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一, 从民事责任角度,乙公司起诉甲公司,以张某构成表现代理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偿还货款责任,甲公司败诉 的 可能性很大 ,这是甲公司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 。

其二, 从刑事 责任 角度, 被害人只能先向张某进行追偿,由刑事判决退赔。而刑事退赔追偿无果,被害人才能通过各种理由向相关方追偿,诉讼过程复杂、诉讼结果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本案的被害人究竟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 对他们的利益影响无疑非常重大 。

如果认定甲公司是 被害人 ,则 刑事判决 张某向甲公司退赔。 则 乙公司还可以根据表现代理,民事起诉要求甲公司 支付 货款。 但 如果认定乙公司是 被害人 ,张某侵害了乙公司的财产权利,则刑事 判决 张某向乙公司退赔,乙公司 再想 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方式 向甲公司 追偿 ,无疑将困难重重, 甲公司有 更大的 胜诉 机率 。 因此, 甲公司 在处理张某的犯罪行为及引发的纠纷时, 需要制定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纠纷解决策略:

其一 , 从罪名的选择上,应当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被害人损失挽回方式,是张某的退赔,被害人不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其二 , 从身份的界定上,甲公司应当认为是证人身份,发现了张某的诈骗 乙公司的 犯罪事实,因此向公安机关举报。

其三 , 从甲公司与张某的关系上,张某是甲公司的雇佣人员, 而不是甲公司的员工,张某与甲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相应的需要搜集甲公司与张某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以证明 张某在完成甲公司的采购任务之余,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了乙公司的货物。

最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刑事立案调查。由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这700多万元货款损失责任承担纠纷中,甲公司的胜诉率无疑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