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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侵害,既可以向劳动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即使受害人没有主张工伤赔偿,不影响其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下是现实案例。

【案件背景】

张师傅是油漆公司员工,在从事桥梁喷漆作业时,由于电焊公司的员工李某电焊作业引起油漆闪爆,致全身94%特重度烧伤。住院治疗196天,被评为四级伤残。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事故造成张师傅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380万元。事故后,张师傅并没有向油漆公司申请工伤赔偿,而是向法院起诉电焊公司,要求电焊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电焊公司辩称,张师傅与油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张师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民法和劳动法各自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当受到侵害时,有权主张赔偿;二者的请求权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相互排斥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申请工伤的权限为:用工单位申请期限一个月、工伤职工或家属申请期限为一年。超过该法定期限,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工伤职工即丧失行政救济途径。生命健康权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当公民的某项权利在失去行政救济途径后,依法主张民事赔偿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张师傅提起民事救济途径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电焊公司赔偿张师傅各项损失380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理应得到相应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不畅、法律意识不强等,部分劳动者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咱们工人的权益就此被剥夺。劳动者仍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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