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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中旬,河南男子李某经人介绍与女子张某相识,二人仅见面五天就已经订婚,李某为准备结婚在女方家的催促下支付了27万元的彩礼,之后李某便正常外出务工,离家期间也与张某保持着联系。

可是十天后噩耗突来,张某的母亲联系李某说,张某已经跳河自尽。说到底,二人从相亲到订婚再到现在,也就认识了半个多月,所以李某固然伤心,但实际上震惊之余还是担心自己的彩礼钱是否能要回。要知道,在县城里27万元并不是小数目,不可能就此打了水漂。

后在不断协商之下,张某的母亲只答应返还18万,李某不认可,毕竟短短半个月凭空损失9万元,任谁也不愿意,因此双方产生争议。

该事件一经曝光迅速冲上热搜,随着不断发酵,有网友怀疑张某跳河自尽背后是否也另有隐情,才短短五天就火速订婚是不是有点过于夸张,张某是否系被父母逼婚?是否系被逼无奈才跳河自尽?

尽管上述说法还有待调查与核实,但如果“逼婚”是真,在如今主张婚姻自由的新时代,张某的家人又是否构成犯罪呢?

首先对于彩礼而言,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个人生活情况以及彩礼的使用情况,予以综合确定。

本案中,李某只是和张某订了婚,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除了某些特定赠与的财产之外,李某当然有权要求张某母亲退还彩礼。甚至就算二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可实际上李某和张某只认识了半个月左右,并未共同生活,李某依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而对于彩礼的具体数额,如张某跳河自尽和李某并无任何关系,则李某并未有过错,按道理说应当将27万全部退还,最多人道主义上扣个一两万。当然了,具体如何,还应看后续事件的详细曝光和进展。

至于“逼婚”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逼婚实际包含两层意思,“逼结婚”和“逼离婚”。实践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但注意,也存在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以及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除此之外,类似于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并且本罪强调的是采取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或者暴力极为轻微的,都不构成本罪。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亲告罪,也就是说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但如果像本案中,已经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已经无法亲自控告,则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当然,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总的来说,婚姻自由的主张抨击了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等陋习,是在婚姻领域反封建、反资本主义影响的法律武器,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石,在历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进步意义。但面对婚姻,也不可儿戏,我们都应当在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