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秀峰律师帮信罪辩护研究(一)

最近几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案件急剧增多,现将实务中各地检察院针对该罪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汇总如下:

① 京丰检刑不诉(2023)81号

赵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出售,获利1000元。该银行卡转入被诈骗钱款40万余元,单向流入资金180万余元。检察院认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② 京海检刑不诉(2022)1260号

王某为牟利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一张。经查证,卡内流水93万余元,涉及多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案款。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10000元,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③ 京海检刑不诉(2023)296号

杨某为牟利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一张出售,后该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作收款账户。经查证,涉诈资金25万余元汇入该卡,流水金额49万余元,杨某自愿退缴赃款10000元。检察院认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④ 穗南检刑不诉(2023)188号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路某将本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转账非法资金,不明流水已超100万。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未找到路某涉案银行卡对应的被害人,无法确定其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路某不起诉。

⑤ 穗南检刑不诉(2023)126号

陶某将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其出借银行卡为获利。经查证,其出借的银行卡不明流水80万元,有被害人报案金额12万余元。检察院认为:涉案不明流水金额较少,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陶某不起诉。

⑥ 花检刑不诉(2023)129号

张某经他人介绍得知办理银行卡可以赚取好处费,遂按照上家要求办理5张银行卡并携带至安徽省、福建省,提供给对方用于转账、取现等,张某获利13000元。经查证,张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被用于支付结算,卡内流水81万余元,涉诈资金49万余元。被抓获后,张某赔偿上游犯罪被害人黄某部分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检察院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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