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些基础设施设备项目的建设,都需要用到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也就是在启动这些建设项目之前,相关部门首先需要启动征收工作。说到征收,那自然就与咱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扯上关系了,与国家的利益扯上关系了。

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保障国家的利益,我国就征收集体土地专门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就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土地征收只能是在公共利益、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不过,《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之后,地方相关部门又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具体的土地征收条例,且就土地征收程序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

比如说安徽省,今年年初,安徽省发布了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中就针对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不仅明确了土地征收批前程序,而且还针对土地征收批后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好多被征收人可能会认为,只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获得了征地批复手续,那么之后的征收就会与自己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了。那么,果真如此吗?今天我们就结合《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的征地批后程序中来告诉大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发布征地公告

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申请征地批准之后,需要在收到该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也就是说要发布征地公告文件,征地公告文件中必须要包括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批准时间以及征收范围、征收时间、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另外,该《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在以书面的形式公布之后,当地相关部门还需要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中,征地公告是一份不能少的文件,这也代表着相关部门是否获得了征地批复,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一定要注意后期征收方量否有没有发布这样文件,如果没有,那就去相关部门的网站上查找一下,如果网站上也没有,那说明相关部门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该文件。

2、90日内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其次,在取得征地批复文件之后,相关部门需要在拿到征地批复之日起的9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将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安置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征收方拿到了征地批复文件,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应该在90天内将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发放给被征收人。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却迟迟不愿意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有的甚至还是会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反悔所签协议。

因此,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时刻关注征收方的行为,尤其是要关注他们有没有发布征地公告,有没有取得征地批复文件,一般取得征地批复文件之后,相关部门可能并不会将该文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所以,大家就需要去当地相关部门的网站上查找,一旦发现已经获得了征地批复,但是相关部门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或是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15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再者,对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应当要在拿到征地批复之日起的15日内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载明土地征收批准情况、土地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的依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征地时予以说明,并且要在拿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在15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针对这一部分作出该文件,就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或是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等,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了,如果想制止征收方的强制行为,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一份文件之后,马上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补偿到位后,被征收人拒绝交地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另外,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拿到征地补偿之后,如果一直没有交出土地,那么,征收方就会针对未交出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求被征收人按时交地。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对该文件重视起来,因为这一份对自己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所以,在收到后,如果对该文件不服,那么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文件或是确认该文件违法。

5、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那么,相关部门可能就会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强制拆除房屋,或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

从上面的征地批后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征收方获得征地批复之后,并不代表着以后的征收就与被征收人没有关系了,如果征收方没有按时发放补偿款,或是在拿到征地批复之后征收方反悔拒不履行补偿职责等,即使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也还是与我们被征收人有很大的关系。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征收方拿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千万别觉得现在的征收跟自己没有关系了,还是要注意征收方日后的征收行为,一旦发现征收方获得的征地批复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是相关部门未按时发放补偿款等,那么,仍然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且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