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我们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擅自闯入,更不能随意的拆除,在征地拆迁中亦是如此。然而从实践过程中,在征地拆迁中,只要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具别的征收方就会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从而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这其中就包括断水、断电,还有强拆。

强拆是征地拆迁中非常见的一种逼迁手段,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强拆都不合法的,因此大家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注意。那么哪些情况下的强拆才是不合法的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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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征收决定、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即针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但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手续以后,方可实施土地征收。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之前,都应当要依法作出征收文件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这是最基本的征收程序。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未作出征地批复文件或是征收决定,即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甚至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等,那么就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尽快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然后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

2、未作出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便强拆房屋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想要尽快拿到土地就必须要先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收到这样的文件,房屋即被征收方给强制拆除,那强拆肯定是不合法的。

3、在诉讼过程中,房屋被强拆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作了补偿决定的,如果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针对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即已经走上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那么相关部门就没有权利实施强拆行为了,只能等到诉讼终结,反之,如果在此过程中,即还在诉讼过程中,相关部门为了赶工程就直接强制拆除了房屋,那显然是不合法的,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强拆

当然了,实践中,还有的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会置之不理,既没有在救济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可能有的征收方就会觉得已经保障了他们的救济权,然后不管不顾的就强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这种强拆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合法房屋的拆除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如果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而是直接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那么即便已经过了救济期限,其强拆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

5、征收方直接委托村委会、拆迁公司等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

除此以外,有的征收方怕担责,所以,在推进征收工作的过程中,会委托村委会、拆迁公司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由于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法定强制拆除的相应职权,所以,其的强拆行为仍然也是违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我们可以在审查过后,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

6、在拆除的过程中,未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直接组织人员拆除房屋

最后就是,在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如果没有进行物品保全,继而对被征收房屋实施了强拆,即使强拆行为是获得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强拆行为同样也是不合法的,同样也会对被征收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没有对自己财产进行保存,便强拆拆除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收集证据材料,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提起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