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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是指一切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金融犯罪是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的一类犯罪,就我国刑法体系而言,金融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他是包含在经济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的总称。这类犯罪涉及金融领域,且犯罪行为指向的社会关系均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而在理论上称之为“金融犯罪”。按照刑法学上比较简单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主要罪名

按照刑法学上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金融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两节: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而其中主要的罪名包括: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的犯罪。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故意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5)违规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从而给构成犯罪的行为。

(6)洗钱罪: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2. 金融诈骗罪

(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金融领域案件特点

(一)案件分布特点

1.传统金融犯罪类型占比仍然较,涉众型案件频发

我们对于裁判文书网站上1996年至今的文书数量进行了统计,并按主要罪名案由进行了分类,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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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表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信用卡类犯罪(包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在金融犯罪中的占比要远远大于其他罪名。其中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为众,占比均达到了60%以上。

这些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涉众型。它们会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法益侵害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犯罪分子可图利益巨大,因此一直有大量犯罪团体试图通过这些手段获取利益。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犯罪手段也不断更新,出现信息化的趋势。

2.非法集资类案件大规模爆发

受P2P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从产生到无序发展再到逐渐消亡现象的影响,使得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进入司法视野。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站上非法集资类案件已结文书的数据统计(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和集资诈骗罪),在2018至2021年期间(2022年起存在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每年在金融犯罪中的占比都达到50%左右。

除此以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金融犯罪白皮书》中还提到,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飞单”现象也非常突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信用“背书”,借助官方销售渠道,向金融机构优质客户定点推介,快速完成资金募集,严重损害金融机构信誉与客户财产安全。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所有非法集资犯罪当中,通过私募基金犯罪的比例更是达到了21.3%。

3.信用卡类犯罪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

根据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2018年至2021年间(2022起部分案件尚未结案,数据不做参考)信用卡类案件数量总体来说呈下降趋势,且在2018至2019年间存在明显降幅。

细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

该决定一方面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将信用卡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大幅提高,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金额

《决定》

《解释》

数额较大

5至50万

1至10万

数额巨大

50至500万

10至100万

数额特别巨大

500万以上

100万以上

另外一方面对于认定的程序要求也有所提高。例如在认定恶意透支时,《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将“有效催收”作为入罪的必要条件。而且,有效催收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除此之外《决定》还规定了发卡银行的举证责任,提高了举证难度。即:“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虽然信用卡类犯罪的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但是在犯罪手段上却呈现出日益隐蔽化和链条化的特征,并且逐渐形成上下游黑灰产业链,下游往往还涉及洗钱等犯罪行为。

(二)涉案金融机构特点

1.涉案金融机构类型而言,银行类金融机构涉诉案件占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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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发布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2)》,对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度分析和挖掘,并按照金融机构的性质对其涉诉案件进行了整理。

就涉案金融机构类型而言,银行类金融机构涉诉案件占比较高。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3594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涉诉案件量最高,占比58.07%;保险类金融机构涉诉案件占比17.64%,其他金融机构涉诉案件占14.19%。

2.与金融机构联系紧密的金融中介法律风险提高

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利用资金供求者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在不同的社会环境、经济制度、业务类型下,会产生不同种类的金融中介。在我国,比较常见的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金融中介类型包括银行业中的资金掮客、贷款中介、证券领域的配资中介等。

(1)资金掮客

资金掮客是指与银行、银行信贷相关的民间资金介绍人。其通过介绍民间资金至银行,用于特定的业务,赚取中介费用,该特定的业务一般为贴息存款业务。资金掮客作为金融中介的一种模式,其在行为过程中主要是起到一个搭桥的作用,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服务的业务人本身。而相关业务是否有刑事涉罪风险则取决于业务的实际运作模式及资金掮客对其中的违法性要素的知情、参与程度。

【毛某某、徐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银润公司实控人徐某1为获取资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毛某某(资金掮客)。2016年8月,双方商定由毛某某找来资金方为银润公司办理定期存单质押业务,并书面承诺为质押合同签字且保证签字的有效性,以便为该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徐某1支付给毛某某相应的报酬。随后,毛某某找来徐某某等人。为获得帮助,徐某1安排其子徐某2给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2万元。2016年9月2日,徐某1通过毛某某、徐某某等中间人找来资金方王某2,由王某2到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存款2000万元。客户经理张某扣下定期存单,将存单质押开票所需的相关材料交给银润公司会计王某。当日,毛某某有事外出,告知徐某1签字事宜交由徐某某处理。后徐某某在最高额质押合同、止付通知书等质押材料上,伪造了王某2的签名。徐某1以银润公司名义,虚构与某公司的贸易事实,将上述存单质押,向蚌埠农商行申请承兑汇票,随后贴现。汇票到期后,银润公司未归还,由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对该票据全额垫款兑付。上述业务中,毛某某和徐某某各获得中介费5万元。

本案中的欺骗手段实际是指银润公司及相关人员虚构担保关系、交易关系,骗取蚌埠农商行授信。而资金掮客毛某某和徐某某对这一骗取行为不仅知情,还积极参与了伪造担保材料(签字)的过程,因此其行为并非简单的居间行为,而是与徐某1等人共同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2)配资中介

配资中介是指介绍、提供场外配资业务的主体。所谓配资其实就是“借钱炒股”,而场外配资则是指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配资平台,它们以营利为目的将资金出借给用资方进行证券交易,通过收取保证金、享有平仓权等方式保证配资资金不受损失,并赚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与资金掮客不同,配资中介所涉及的场外配资业务本身就因为其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颇具争议。从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的规定来看,配资中介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在没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特许经营的情况下开展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其典型案例就例如乐易金融非法经营案,其基本案情如下:郑某、周某等人于2014年9月创立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中心(普通合伙),随后建立专门网站,并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代理商设立网点,面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参与“乐易金融”期货项目。截至2016年1月案发,乐易金融共发展3203名客户,收取3.34亿余元客户入金,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客户损失高达1.8亿余元。2017年12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案进行宣判。除此以外,由于存在虚拟盘配资等以“配资”作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与配资业务相关的涉罪罪名则显得更为宽泛,此类以“配资”作为幌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贷款中介

贷款中介是指为协助借款人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赚取中介费用而提供居间服务的主体。作为供求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的居间服务提供者,贷款中介所接触到的借款人是不特定多数对象,整个居间服务过程是使庞大的借款人群体与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联系的过程,因而贷款中介类似为银行招揽客户的信息服务提供商。贷款中介的业务过程主要可分为两步,一是与借款人触达,二是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这两步都有可能涉及法律风险。

在与借款人触达的过程中,由于借款人潜在群体是相当庞大的,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贷款中介就像是为银行招揽客户的信息服务提供商,触达获客的能力极大程度地影响贷款中介的盈利能力。而为扩大触客的范围,贷款中介就有可能采取犯罪的手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盛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被告人盛某先后在重庆互帮集团、上海维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为了便于开展工作,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盛某通过购买巴豆充值的方式,在酷我资料网上18次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2690条,其利用该类信息拨打“联系电话”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本案中盛某最终被判处缓刑,法院认为其利用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开展经营活动,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是在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的过程中,贷款中介可能会涉及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或者贷款诈骗罪等罪名。除此之外,贷款中介作为类似于为银行招揽客户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其对银行贷款经理等职务具有一定的依存性,因此在业务过程种也会有行贿罪等犯罪风险。

(三)金融犯罪年龄分布情况

1.总体犯罪年龄集中在30至59岁之间

我们随机抽样了裁判文书网站上五百位金融案件的犯罪人,并对他们的犯罪年龄进行了统计,根据统计结果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最集中的年龄段是在30岁至59岁之间,其中又以30岁至39岁年龄段人数最为众多。而30岁以下及60岁以上年龄段的人数相对较少。

2.金融诈骗类犯罪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言犯罪年龄总体偏小

我们将抽样的数据进行分类,可以看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罪人占比最高的为50岁至59岁年龄段,而金融诈骗罪犯罪人的年龄则大幅度降低,基本集中在30至39岁的年龄段,同时30岁以下的犯罪人数量也相应增多。深入思考其原因,应当归结于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涉及金融机构类犯罪,其犯罪人往往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且通常其职位需要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具备犯罪的条件,而通常这些身处高位的人员其年龄也会相对偏大。即使是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低龄的犯罪人也往往是出现在洗钱罪之类的不需要特定身份的犯罪中。

反观金融诈骗类犯罪,这类犯罪对于犯罪人的身份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大部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其工作、职权、社会地位这些都没有关系,只是使用特定的诈骗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并不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职权或者是社会地位,因此我认为这也是导致这类犯罪的犯罪年龄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言总体上要偏小一些的原因。

3.针对老年人群体的金融诈骗案件日益猖獗

而在大量的金融诈骗案件中,犯罪人都将犯罪对象指向了老年群体,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群体往往生活富足且时间空闲,因此经常会具备较高的投资欲望,而其对互联网金融等新生事物又认识不足,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原因实施对老年人的金融诈骗。他们往往以“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为噱头或者假借“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政策蹭热点、搞虚假营销,并再以“投资获取高息”“赠送养老服务”等为诱饵吸引老年人等社会公众“投资”,实际上所吸收资金用途与其宣称科技项目、国家政策毫无关系,目的是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7起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汪某、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以BVI公司(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等名义,招募代理人以网络广告、线下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宣传“云储链”项目,宣称“云储链”是具有国际贸易流通、交互、结算、集仓、集采、集运等相关功能的公链,是国家“一带一路”贸易应用背景下的科技创新项目。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节点挖机在网络节点上挖掘“云储链”,所获得的“云储链”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也可以购买云储链,购买后锁仓180天增值70%,解锁之后可以自由交易,也可以继续持有增值。为吸引养老群体关注,汪某等人还宣称每购买一个价值3美金的“云储链”,便配送一个价值3美金的“养老链”,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服务。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万余元,可见其受众群体之庞大。

金融领域刑事风险防范探讨

1.金融机构内部刑事合规制度的建设与实施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确保金融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石。该领域的合规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职业道德的体现,金融机构必须清晰地界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合规职责,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严格的合规审查,不仅包括对外部交易的审查,更包括对内部流程、制度、操作等各个环节的审查。此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施,以确保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为企业稳健发展护航。

2.从业人员底线思维的培养与提升

从业人员作为金融机构的第一线,他们的合规意识和行为举止决定了机构整体的合规水平,一旦从业人员触犯法律红线,不仅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更会对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业务造成巨大打击。因此,企业的合规培训活动应紧密结合金融业务实际,聘请专业人员针对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进行深入剖析和讲解,通过案例分析、法律法规解读等方式,帮助从业人员全面了解金融刑事风险的表现形式和严重后果,逐步深化从业人员对金融刑事风险的认识,使他们在面对风险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行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

3.加强外部律师合作,共同防范金融刑事风险

在金融领域中,金融机构与外部律师的合作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合作不仅体现了实务性与专业性的结合,更有助于企业快速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准确地识别和防范潜在法律风险。专业律师在协助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过程中,不应仅仅停留在提供法律意见的层面,还应结合自身的刑辩经验,深入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过程中,运用刑辩思维分析方法和工具,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处理,明确风险等级和严重程度,为金融机构量身定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搭建合规防火墙,帮助其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稳住阵脚,实现稳健发展。

结语

随着金融市场扩大开放,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国家越来越重视金融风险的化解和防范工作,但因金融领域的专业性和创新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金融工具和交易结构作为掩护,将犯罪行径隐藏在复杂的金融交易之中,进而导致该类案件隐蔽复杂且波及面甚广,金融刑事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健全金融机构内控环节,培养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正确识别并防范金融领域刑事风险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意识到,防范和打击金融刑事犯罪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持续投入,作为金融机构应尽快建设全周期内部刑事合规制度,加筑从业人员底线思维,从根本上预防和降低行业犯罪风险;作为律师应结合金融领域刑辩实务,协助企业机构梳理业务流程,理清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和金融犯罪之间的关系,搭建合规防火墙,为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方应共同努力坚守合规底线,维护金融安全。

作者简介

程 军

海华永泰团队合伙人

程军律师,中共党员,前高级检察官,曾获上海市优秀侦查员称号,现任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公益调解员、杨浦区政法委执法司法监督员、新沪商防腐正本联盟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持有中级经济师、证券从业资格。程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有16年市、区两级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并曾在某上市国企担任纪委办公室主任。

转行律师后,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反舞弊调查与刑事控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及刑事合规、刑事危机应对、法律培训等。

联系方式:chengjun@hiwayslaw.com

王丹萍

海华永泰律师

王丹萍律师,中共党员,曾在多地公安系统多部门工作多年,曾获优秀公务员等荣誉,现任海华永泰刑事委员会成员,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涉外执行、刑事辩护/控告、合规及风险管理、公司并购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美妆、生物制药、供应链金融、食品加工等,为多起重大案件提供过刑事辩护服务,同时在执行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擅于发现并为当事人提供涉外执行服务。

王怡婷

海华永泰律师

王怡婷律师,中共党员,药学学士及法律硕士,兼于法律实务与医药健康的复合型律师。从业以来,先后为多家房地产及医药健康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刑事辩护、争议解决、合规风险管理及日常法律咨询服务等。注重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为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孙涵笑

海华永泰律师助理

孙涵笑,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目前正在攻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曾在法院、国内知名律所有过实习经历。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非诉讼法律项目等领域有过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够有效协助律师处理团队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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