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离线休息权”等提法首次出现在今年的“两高”报告中。“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也被选为“2023年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本案是我国首例在判决文件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首次对微信等社交媒体的使用提出了相关认定标准。

“隐形加班”是指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使用互联网和通信软件随时随地加班。这种加班将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完全混合,不能享受加班费,使工作场所的人们不知不觉地“加班”。“5000元工资,46个工作组”反映了雇主加班制度需要标准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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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张某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后端开发工程师,与公司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未办理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但每周五下午下班后,张某的领导都会要求部门所有人参加部门总结会,每次约1小时。之后,张某要求公司通过诉讼程序支付延迟加班费。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是在公司安排下延迟加班,而不是自己主动发起。虽然公司以“加班审批制度”抗辩,但不可否认的是,张某的加班制度应由公司安排。张某由公司安排提供延迟加班劳动,公司应支付延迟加班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洪辰告诉《法治日报》,在实践中,“加班审批制度”是一些雇主经常不同意支付加班费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因此,即使劳动者未经审批程序加班,劳动者可以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也可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董洪辰表示,目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分为“制度加班”和“指令加班”。“制度加班”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本身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单独证明加班时间。“指令加班”是用人单位明确通知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安排加班,劳动者直接领导或部门领导代表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管理权,属于工作行为,上述安排也可视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无需劳动者单独申请。

“必须指出,加班审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经营成本,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部分用人单位将加班审批制度作为门槛甚至障碍,恶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董洪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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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加班超过法定时限:违法加班:违法加班超过法定时限:

自入职以来,一家科技公司安排王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劳动者应服从公司安排,按公司要求提供劳动。拒绝执行工作安排,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天,王因身体不适拒绝了公司的周末加班安排,公司以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王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命令公司向王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规定,除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家科技公司安排王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上限,属于非法安排加班。王拒绝加班,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公司认为王显然缺乏违纪的依据,无法得到支持。”董洪辰说。

据了解,为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实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规定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自2021年8月以来,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对加班问题进行了集中调查和整改,责令有关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虽然一些雇主已经全额支付了工人的加班费,但无论工人是否同意加班,在非特殊情况下安排工人加班都是违法的。

周末到岗“值班”应认定“加班”

韩是一名幼儿园教师,通常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根据家长的需要,幼儿园每个周末都会安排一名教师来照顾合成班的孩子。2023年1月,韩离开,要求幼儿园通过诉讼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法院认为,虽然幼儿园安排韩周末“值班”,但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与正常工作没有区别,因此依法发现韩有休息日加班,命令幼儿园支付韩在职休息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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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洪辰告诉记者,现行法律对值班是否应支付费用以及按照什么标准支付费用没有明确规定,通常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值班津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幼儿园对韩的安排被称为“值班”,但韩在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与他自己的工作性质相同。幼儿园将所有周末到幼儿园的孩子合成一个班级管理,韩的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相当。韩实际上是周末加班,幼儿园应该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法官建议,“值班”和“加班”只有一个词的区别,除了正常工作时间外,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动者从事额外工作,但仍有本质区别,用人单位不得以“值班”的名义安排劳动者加班。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支持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