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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酒驾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4月25日,瓮安县人民法院邀请瓮安县税务局党员干部现场旁听了一起涉嫌酒驾的庭审活动,将庭审现场变成了“零距离”的普法教育课。

案情摘要

2024年2月16日,被告人邓某香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至安福高速9公里200米处时,车辆右侧撞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被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事故造成其驾驶的车辆受损及护栏损坏。经公安交警支队认定,邓某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邓某香血液中乙醇含量218mg/100ml。案发后,邓某香已赔偿贵州瓮马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7200元

判决情况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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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瓮安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一以贯之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拓宽普法宣传方式,通过法治课讲解,组织干部、群众旁听庭审以及典型案例报道等方式,充分发挥好以案示警、以案释纪、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用实际行动做到“文明出行,安全你我他”。

来源:瓮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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