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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应向A公司分五次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B公司在支付完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后,A公司依约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然B公司拒绝继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
B公司辩称,A公司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向B公司全面、完整地披露目标公司在其他法院被列为失信公司的信息以及目标公司其他的债权债务,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A公司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且目标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给整个股权转让交易带来巨大的风险,故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1、目标公司在其他法院被列为失信公司系该失信未及时撤回导致,此行为结果并不是A公司过错,A公司在签约之前一个月已对债务履行完毕,且关于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事项在双方就转让事宜前期接洽时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中即有披露。2、关于目标公司其他的债务关系,在转让合同中披露的应付款总价中已包含,且,尽职调查的主体为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B公司已确认“在签署合同前,B公司已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B公司确认项目公司及其资产不存在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重大障碍和瑕疵”。B公司现并无证据证明A公司还存在未披露或隐瞒的其他债务,也无证据证明A公司还存在侵害其权利的其他情形,故B公司要求撤销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继续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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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jjjf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