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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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购买期房或二手房,即使付完全款,如果尚未交房和办理过户的,房产企业破产或出卖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所购房屋也可能被执行。

除符合以下情形:

一、非消费购房人

1.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消费购房人

1.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即使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也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仍可依法执行。

注:消费型购房人一般指以购房居住为目的,名下无其他可居住房屋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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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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