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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你不得不知道的纯干货

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我国第22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主题为“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

Q:

什么是职业病?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种类繁多,其发病具有隐匿性和迟发性特点。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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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Q: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哪些?

A: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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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A: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每年按时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怀疑患有职业病,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①病人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及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进一步诊断。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Q:

如何预防职业病?

A:

(一)进行源头预防。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猪蹄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

(三)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此外,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正确的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Q:

可以在一般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A: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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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注意些什么?

A: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Q: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A: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青岛疾病控制

编辑:丁丁

审核: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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