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宁陕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二当庭给付原告李一货款10000元并约定了后期给付的时间,至此一起长达3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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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原告李一向被告王二供应干天麻、牛肝菌等产品,被告王二于2021年1月5日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供货内容及金额为64343元,并当场支付货款10000元且承诺于2021年2月28日前付清剩余货款。之后被告王二又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00元,剩余24353元却迟迟不予支付。原告李一多次请求支付,被告王二一直拖延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宁陕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案情,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询问事情经过。被告王二表示,原告的供货价格高于当时市场价二十多元,是自己手下人去买的货,买原告这批货,自己亏了好几万,坚决不给剩余货款。原告李一则认为:当时是王二自己看的货,价格是双方约定好的,拖了这么多年,不仅要立即给付剩余货款,还应该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王二释法明理,告知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供货单上的总价款是被告自己签字确认的,而且签字确认后还支付了货款4万元,这视为对货物单价及总价款的认可。承办法官又与原告李一沟通协商,两个人都在一个地方做生意,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后有可能还要长期合作,和气才能生财……原告当即表示放弃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是在4月23日的调解现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出现了文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市场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后,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文字:张捷 倪振凯丨编辑:韩都丨责编:储光燕

审核: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