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对部分高层住宅小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予以曝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希望通过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火灾防治的良好氛围。

隐患单位曝光

单位名称:龙韵城小区

单位地址:献县长安大道与建设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存在隐患:13号楼三单元门厅、18号楼的一、二、三单元门厅和19号楼二单元门厅等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处无遮雨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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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单位曝光

单位名称:日新豪庭小区

单位地址:献县本斋路凤翔园小区南侧

存在隐患:五号楼二单元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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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单位曝光

单位名称:日新芳城小区

单位地址:献县水源路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南角

存在隐患:五号楼一单元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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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献县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