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

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系统介绍过去一年佛山法院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

工作举措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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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佛山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更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创新活力,为佛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护。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000件,其中民事案件7882件,刑事案件111件,行政案件7件,结收比100.62%

收案连续两年下降

诉源治理成效显著

白皮书显示,2023年佛山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7951件,比2022年降低21.46%,比2021年降低48.90%,诉源治理工作成效明显。

白皮书介绍,佛山法院通过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引导商业维权向健康方向发展,以商业维权为主的著作权新收案件下降1685件,效果显著。此外,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满足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佛山法院不断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及调解机制,2023年通过著作权纠纷一门式调解机制共调解案件6870件,与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构建调审一体化处理中心,凝聚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力量调解案件849件。

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齐发力

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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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显示,2023年佛山法院加强品牌保护,公正高效处理了海尔集团、海天公司、蒙娜丽莎集团等多家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禅城法院出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引》,加强举证指引,提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知识产权举证能力。为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佛山两级法院共发调查令、调查函168次。

白皮书介绍,佛山法院通过优化知识产权管辖布局、统一裁量标准、完善内外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审判力量等举措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同时加强与行政部门协作,积极打造诉调对接、立案信息查询、取证调查等绿色通道,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构建起资源优化、运行科学、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更好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

案例一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业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美实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业基公司、美实坚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被诉标识“”“”“”“德高美宜乐”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德高公司起诉主张其行为构成侵权。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基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其旗下品牌德高美宜乐成立于2010年6月,其在2017年年度销售额为2亿元、全国各地经销商一千多个,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搜索结果与美团外卖骑手所拍的照片亦显示业基公司在全国拥有多个加盟商,可见其侵权规模较大;业基公司申请多个含有“德高”“德高美宜乐”及图的商标,业基公司与美实坚公司还申请了多个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美实坚公司在前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经法院责令提交财务账册,业基公司、美实坚公司仅提交了少量销售合同,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在法院作出诉中禁令裁定后,业基公司、美实坚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佛山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判令业基公司、美实坚公司赔偿8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考虑到侵权人故意明显,侵权规模大,且存在重复侵权、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禁令的行为等因素,判赔800万元,向社会传递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强烈信号。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法院坚持严格保护、比例协调,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知名度相适应,同时亦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故意程度,恰如其分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实现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案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案例二

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诉冯某、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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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冯某、陈某因生产、销售假冒迪桑特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迪桑特公司在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冯某、陈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在先刑事判决查明的冯某已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价值,并考虑迪桑特公司的商标价值较高;在先刑事判决认定冯某、陈某侵权行为规模较大,性质恶劣,持续时间较长;冯某、陈某已被处罚金等因素,判令冯某、陈某连带赔偿迪桑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1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佛山法院于2023年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民刑交叉、民行交叉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本案根据在先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确定赔偿数额,减轻了权利人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助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确定,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优势。

案例三

HDMI许可管理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仝业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仝业厂在网店商品名称、网页宣传中使用“HDMI”字样,生产销售标有“HDMI”标识的转换器、切换器产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了HDMI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HDMI公司起诉主张仝业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依申请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调取了仝业厂阿里巴巴1688网店近三年交易记录,网店交易数据显示该网店中商品名称包含“HDMI”字样的商品交易成功的销售金额合共260835元。HDMI公司主张以工商查处及网店销售产品数量的总和按照HDMI公司许可费标准计算实际损失,再适用惩罚性赔偿。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仝业厂在被行政处罚后,在明知未经HDMI公司许可使用HDMI商标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可以认定为具有侵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仝业厂已销售侵权产品5428元,获利1085.6元,利润率为20%。佛山中院根据仝业厂在1688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260835元以及上述利润率,认定仝业厂因侵权行为获利为52167元。综合考虑仝业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佛山中院确定仝业厂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赔偿基数52167元的3倍,即156501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涉案行政处罚书中的销售金额、获利,查明被告销售被诉商品的利润率,确定侵权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补偿、惩罚的双重效果。对于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行为人,依法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善于运用具体证据确定赔偿基数,在坚决遏制、充分赔偿的同时,营造侵权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社会氛围,推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四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福鑫辉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万维珠宝店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周六福公司起诉。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万维珠宝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22年9月1日,周六福公司再次到该经营地址取证,发现在该经营地址经营的是福鑫辉店,该店中仍存在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遂提起诉讼。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万维珠宝店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万维珠宝店与福鑫辉店的经营者一致,福鑫辉店也确认二者存在合伙或承继的关系,福鑫辉店应当知道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继续使用被诉标识,可见其具有明显侵权故意。福鑫辉店从2021年9月13日前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直至2022年10月一直在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权期间较长,并且福鑫辉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核心商圈内,为经营规模较大的珠宝首饰专营店。佛山中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令福鑫辉店赔偿50万元。

典型意义

在前案作出判决后,侵权人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但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使用被诉标识,可见其侵权故意明显。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着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提高判赔数额,体现佛山法院对恶意侵权的大力打击,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

案例五

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航毅秋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达公司发现抖音平台中多位带货达人在其带货视频展示的密封保鲜袋上标注有“”标识,并且视频所附的购物链接指向的商家为航毅秋商行的网店;航毅秋百货商行在其抖音网店展示的作品中亦展示有上述带货达人的视频。海达公司起诉主张航毅秋商行销售的产品上虽未使用海达公司商标,但其店铺及带货达人展示的带货视频中的产品均标注海达公司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航毅秋商行辩称带货达人的行为与其无关。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航毅秋商行在其网店中展示显示有海达公司产品的视频,其行为本质上是将海达公司产品上的注册商标“”用于对被诉商品的推销,航毅秋商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海达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此外,无论带货达人直接使用海达公司视频还是另行使用载有“”商标的商品制作视频推销被诉商品,带货达人均是基于航毅秋商行的委托而为之,其行为均符合航毅秋商行的指示,航毅秋商行作为委托人也应对带货达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于带货达人推销而销售的被诉商品数量应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典型意义

随着直播带货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直播、带货达人推销等方式对其产品进行营销。本案准确剖析了带货达人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在带货达人根据商家的指示使用他人商标为商家的商品进行推销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情况下,商家作为委托人应对带货达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该案对直播行业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对同案裁判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案例六

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炎鑫陶瓷店、佛山市同益悦陶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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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鹰牌公司经公证购买被诉产品,发现被诉产品中部分产品标识有鹰牌公司相关信息及鹰牌公司的注册商标,部分产品仅在产品正面有手写“鹰牌”的贴纸等信息、底部有“”图样标识,部分产品无鹰牌公司的相关信息,亦无鹰牌公司的注册商标。鹰牌公司起诉主张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部分被诉陶瓷表面及底部均无任何商标或产品信息,无鹰牌原包装,而且瓷砖上的标识等产品信息被抹去,导致无法进一步核实该批瓷砖是否属于正品,在炎鑫陶瓷店、同益悦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批瓷砖来源于鹰牌公司的情况下,认定炎鑫陶瓷店、同益悦公司所销售的该批瓷砖并非来源于鹰牌公司。炎鑫陶瓷店的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中大量使用“”“”“”鹰牌标识,发布销售鹰牌产品的信息,同益悦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销售过程中声称销售鹰牌产品并发布鹰牌产品链接及相关鹰牌瓷砖图片,但实际销售产品并非正品,其行为已侵害鹰牌公司涉案商标权,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在陶瓷行业中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况。本案明确了对于涉嫌真假混卖、销售无包装产品的商家,应对无包装产品的来源负举证责任。对于不能证明无包装产品来源的,被诉产品应当认定为假冒产品。明确真假混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不仅有利于陶瓷生产企业打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陶瓷销售行业的销售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案例七

美国席梦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席梦思(深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席梦思床褥家具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梦有限公司系席梦思床品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为“SIMMONS”商标的注册人,“席梦思”为该商标的中文音译。上海席梦思公司、深圳席梦思公司系美梦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授权“SIMMONS”品牌产品的生产、销售商,迈斯美博公司系深圳席梦思公司授权的分销商。美国席梦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席梦思(深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并非席梦思床品公司的关联企业或“SIMMONS”商标的相关权利人。深圳席梦思公司通过其分销商迈斯美博公司在专卖店中摆放《声明启事》,该声明称美梦有限公司为“美国席梦思”,并于全球登记注册多个有关席梦思的商标,鉴于中国市场出现假冒美国席梦思旗下品牌系列授权,并混淆美国席梦思主体一事,郑重声明美国席梦思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并非美国席梦思关联公司,与美国席梦思无任何关联,也未被授权代理任何产品系列。美国席梦思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席梦思(深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起诉主张该《声明启事》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声明启事》所述的“席梦思”“SIMMONS”等商标“于全球登记注册”一般仅理解为前述商标在多个国家登记注册,消费者并不当然因此理解为前述商标已实际在全世界每个国家登记注册,故该表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虚假宣传。并且,在《声明启事》中澄清并提醒消费者注意美国席梦思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席梦思床品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或授权代理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和正当性,不构成商业诋毁,并驳回美国席梦思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席梦思(深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市场混淆行为,企业有权通过发布声明等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善意的澄清和提醒,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依法维权的行为,司法应当给予保护。对于借用司法手段制止权利人合法维权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应依法给予否定评价,保护企业依法澄清市场混淆行为的权利,保护真正权利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八

卡尔(广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穆瑞家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卡尔公司主张其家具“三脚茶几”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家具“三脚茶几”自2020年9月起在小红书、微信公众号及国内外的家居杂志中进行宣传报道,并在线下的展览或门店中进行展示、销售。穆瑞公司在其淘宝店中销售被诉产品与涉案家具“三脚茶几”相比,两者外观基本一致。卡尔公司起诉主张穆瑞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三脚茶几”作品复制权、发行权。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三脚茶几由不规则的类椭圆台面和三只不同形态的脚构成,与普通茶几存在明显区别,体现了作者在美学领域的个性化的选择,具有独特的艺术美感,而且改变三脚茶几中台面的轮廓或脚的形态并不会影响其作为茶几的实用功能,故三脚茶几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属于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某些产品除了具有实用功能以外,还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设计。就家具产品而言,家具产品的外观一般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本案通过明确艺术性与实用性相分离的家具产品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对其艺术创作部分予以保护,有效指引权利人进行维权,及时制止抄袭作品的侵权行为,促进家具产业的良性发展。

案例九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睿翔轩食品贸易行、许某诉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许某出租屋发现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共计42个品种,合计6895瓶。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睿翔轩贸易行、许某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睿翔轩贸易行、许某处以罚款1147296元。经行政复议,南海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睿翔轩贸易行、许某不服前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相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正当合法,南海区政府的维持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驳回睿翔轩贸易行、许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酒类属于食品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对酒类的销售及管理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佛山法院考虑到涉案假酒种类多、数量大,货值金额大等因素认定本案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处罚相当,体现了佛山法院通过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

案例十

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在安某公司担任事业部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从公司电脑下载的未公开的31套产品技术图纸出售给河南某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某因此获利207.3万元。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特定竞争优势。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保密约定,出售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权益,致使企业受到巨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规范企业人员行为,激发和鼓励企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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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配图为虚拟图,并非与案件相关

编辑:罗令宙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