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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案例:邱某公司诉聂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以权属确认为前提,在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807号

2、参考案例: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Ⅱ、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案例文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3、参考案例:广州某某公司甲诉广州某某公司乙、朱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我国对于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和自愿登记原则,在作品登记程序中缺乏对于独创性的实质审查。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被告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依据或者是提出原告与被告各自享有著作权的抗辩时,法院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对双方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其他记载事项予以严格审查。同时,在认定侵犯著作权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相似”的原则,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应由原告举证证明。

【案例文号】:(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

4、参考案例:某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某杂技团、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

Ⅱ、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公有领域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重复由于独创性不足,亦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Ⅲ、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而不必将连贯动作强行分割为舞蹈动作与杂技动作分别进行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

【案例文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

5、参考案例: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之后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司法解释视为“复制发行”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作品提供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实施者对其传播的作品具侵权性存在明知的状态下,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

6、参考案例:李某诉吉林市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考察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损害,应着眼于权利人因作品被侵权使用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使用作品而增加的收益。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计算。如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以报刊、图书出版或者类似方式侵权的,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计算;参照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计算等。

Ⅱ、侵权复制者的成本一般较低,其授权作品的价格可能低于合法授权作品的价格,因此,可在参考该费用的基础上,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等因素予以确认。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

7、参考案例:黄某诉某艺术剧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或者受民间文学艺术启发而再创作的作品,如果其中包含了作者个人创作的投入,具有了原创性,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Ⅱ、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侵权纠纷的认定,应遵循“接触+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先对“接触”的事实进行查明,再对“相似”问题进行判定。

【案例文号】:(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

8、参考案例:某网络股份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9、参考案例: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对单位制售盗版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应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中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主、从犯;但对于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后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文号】:(2021)苏刑终75号

10、参考案例:福建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陈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专利说明书附图是专利权人为表达专利技术方案而制作的产品大体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平面图纸,若其在整体构图和布局安排上具有独创性,则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示意图。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从图形作品的线条、结构、布局等构成要素方面加以判断,不能延伸到产品的技术方案。

【案例文号】:(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11、参考案例:杭州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甲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作者是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情况下,涉案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可认定为委托作品。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44号 / 其他

12、参考案例: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反向破解受害人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并进行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案例文号】:(2021)苏01刑终716号

13、参考案例:燕某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程序属于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序列的计算机软件。私服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网络游戏软件服务器端程序的源代码,即使调整程序的一些边缘部分以迎合游戏玩家的需要,但其非法提供的游戏软件的源程序与其所依托的正版软件源程序是实质性相似的。私服行为人对其经营的游戏软件并未真正做出独创性的贡献。行为人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软件源程序后,私自架设并运营该网络游戏服务器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文号】:(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

14、参考案例:伍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权利单位的雇员违反与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作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网络游戏源代码,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非法获取的他人网络游戏源代码编译成网络私服游戏软件并运营以营利,或受让经营网络游戏私服网站的,均应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可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认定。

【案例文号】:(2012)刑终字第5321号

15、参考案例:美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15、参考案例:孙某某诉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其中,营利与否并非其目的要件;引用的方式因作品体裁有所不同,且关键看引用部分所占被控作品的比重;“指明作者姓名”包括能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作品作者信息的相关方式;“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会因引用而对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

【案例文号】:(2020)沪民申2416号

16、参考案例:广州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海外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合同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案例文号】:(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17、参考案例:刘某1等诉覃某1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演绎作品在使用原作品过程中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如对于作品署名不当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原作品作者与其作品及相应的演绎作品关系产生误认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文号】:(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

18、参考案例:某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等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相关集体管理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规制。

【案例文号】:(2018)京73民初780号

19、参考案例:中山某网络公司诉中山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却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题材、主题、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和表达方式。

【案例文号】:(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

20、参考案例:王某甲、王某乙与某音乐学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

63、参考案例:韩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强调“注意义务”,而非事先审查义务。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案例文号】:(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

21、参考案例: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22、参考案例:肇庆某酒店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强制缔约义务。据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要件是:①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适格的缔约主体;②使用者提出了缔约请求;③使用者提出的缔约条件是合理的。在具备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使用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使用者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以合理条件与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抗辩事实进行审理。如果确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侵权不成立,但应当要求使用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案例文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9号

23、参考案例:某出版公司诉某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但不否认游戏、电影等作品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电影名称通常短小精炼,是对电影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提炼。公众有利用相同的名称创作不同电影作品的自由。但文学创作自由也有边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知名游戏的名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文号】:(2018)沪73民终222号

24、参考案例:某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某房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案例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

25、参考案例: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某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判断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时,不能将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割裂开来适用。即仅仅满足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在不能同时满足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三要件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模型构成模型作品。

【案例文号】:(2017)民再353号

26、参考案例: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某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27、参考案例:刘某某诉北京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的行为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不同于传统图书馆,运营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数据库运营公司将相关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供用户在内部局域网使用,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复制、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数据库收录行为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数据库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

【案例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

28、参考案例:南京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安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由于涉案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编写语言不同,不具备进行直接对比的条件,且从涉案产品芯片中只能读出二进制代码,与电子版源程序分属不同表达方式,无法进行直接对比。在二进制代码实质相同的情形下,存在用不同语言编写的源程序的可能性极小,此时,鉴定机构采用二进制代码对比方法,确定电子版源程序与涉案产品芯片中程序的一致性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08)苏民三终字第79号

29、参考案例:北京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

对网页的“转码”过程必然导致对其中作品的存储,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取决于该存储是否短暂的及临时的、是否转码技术所必须、是否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等因素。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经营者将转码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还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

【案例文号】:(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

73、参考案例:苏某诉湖北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山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13号

74、参考案例:某电泳设备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75、参考案例:某电泳设备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76、参考案例:某出版社诉某会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未举证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法定赔偿。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209号

77、参考案例:广州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经权利人合理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上述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文号】:(2016)粤73民初1387号

78、参考案例:江西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审查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应着重审查该作品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公有领域元素内容的取舍、选择和安排,融入了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意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Ⅱ、对本身包含公有领域元素的作品进行保护时,既应当注意保护作品作者对作品的创新,又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

【案例文号】:(2022)闽民终879号

79、参考案例: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黄某龙、陈某婷、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80、参考案例:某陶瓷公司诉某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贬损的情形下,对其要求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767号

81、参考案例:邱某喃、邱某芬、曾某诉贵州省某博物馆、贵州省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西安某美术学院、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作者去世后,著作权由其继承人享有。当被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且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时,需要查明被继承人之意思表示。继承人行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著作权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更不能损及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甚至作者本人的利益。另外,作者的继承人继承著作权后,其生前未放弃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其去世后,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向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该继承人的继承人支付报酬。

【案例文号】:(2020)黔民终1141号

82、参考案例:陈某甲诉陈某乙、长乐市某闽剧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未就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基于权利人免除侵权人此前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责任的行为,推导出权利人许可侵权人此后可以继续使用其作品的结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81号

83、参考案例:宁波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宁波某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

84、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101号

85、参考案例:吉林某出版社诉某某有限公司、长春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版式设计的简单复杂或创造性的高低不是判断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的标准。

【案例文号】:(2012)民申字第1150号

86、参考案例:霍尔果斯某影视传媒公司诉陕西某影视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仅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应予以支持,该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合同义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号

87、参考案例: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玩具批发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970号

88、参考案例:李某某诉中国某某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书商购买书号前以出版社的名义从事非法出版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的,复制发行的主体实质上是书商。但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出版侵权图书,或出版社未经许可将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稿交给书商复制发行,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案例文号】:(2010)民提字第117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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