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巴中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保安全、反欺诈、守消费、暖民心、便交通”行动主题,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高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为,严厉查处“三品一特”安全领域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等各类违法案件。5月16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案

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景区游客中心的宣传销售会场实施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正组织人员向消费者宣传“乳胶床垫、乳胶枕头、乳胶被子、乳胶抱枕、乳胶内裤”等商品。经查,当事人招聘讲师向游客宣传其销售的乳胶产品具有防螨抗菌、抗过敏、降血压,有效缓解颈椎压力,治疗颈椎病,治疗男性性功能,从根本上解决打鼾现象等功效,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功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已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宣传或通过旅行社人员组织游客前往该景区游玩时,免费向游客提供午餐,组织游客听取产品宣传并销售其产品。同时每卖一套乳胶床垫向游客组织者支付50元的报酬。2024年4月,当事人仅在恩阳区经营场所就销售上述商品(含定金)共计13.01万元。

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根据举报线索,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门市内发现12瓶江口醇®浓香型52度白酒(盛世龙尊)。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前述产品为侵犯“江口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前述白酒系何某从一陌生人处收购,购进单价为60元/瓶。同时,何某不能提供涉案白酒的采购票据、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和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接移交线索,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56张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上包含:“名师授课、上半年公务员面试最高分出自我们88.1分”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某印务部印制了200张广告宣传单,广告费用为200元。宣传单内容由当事人设计提供。“名师”指的是当事人公司内授课老师李某,其未取得名师相关资格证明文件。88.1分也不是上半年公务员面试最高分,因此认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州某诊所销售、使用劣药、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经检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替米沙坦片1盒、朗致柴胡注射液115支、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101贴,已超过有效期;医用纱布敷料31包,已超过失效日期,当事人未对其作下架处理。上述部分药品、医疗器械超过有(失)效期后,当事人在从事诊疗活动中继续使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为患者输液治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5.43元、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刘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