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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笔者探讨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风险显著上升的新形势,分析了撤三案件答辩失败的典型情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桂花 罗思国际高级商标代理人

本文笔者探讨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以下称“商标撤销”或“撤三”)风险显著上升的新形势,分析了撤三案件答辩失败的典型情况,据此强调了收集证据的主要要求,同时向商标注册人提供了一套证据收集流程。

近年来,中国注册商标撤销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同时注册商标的全部及部分撤销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根据相关法规,注册商标应在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际使用。此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基于其初步调查结果,针对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务,向中国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会通知注册人提供撤销申请日之前三年内在中国大陆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对于商标局作出的撤三案件决定,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部门申请复审,之后还可以针对评审结果向法院提起一审和二审诉讼。

关于商标局阶段的撤三案件数量,目前尚无权威数据。本文通过商标评审阶段的公开统计数据,概述中国撤三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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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商标评审部门提起的撤三复审申请量(基于官方或权威来源)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注册登记统计月报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月报和年报,向商标评审部门提交的撤三复审申请量从2019年的13,413件激增至2023年的21,393件,商标评审部门作出的撤三复审决定的数量从2019年的8,580件增至2023年的16,438件,几乎翻了一番。

由于并非所有的撤三决定都会被复审至商标评审部门,因此在第一阶段提交给商标局的撤三申请(即商标所有人初次接到答辩通知)数量自然高于以上统计数据。

评审阶段的撤销率及部分撤销率(基于官方或权威来源)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年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年报将于2024年6月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年报未提供撤销率;2021年的数据来源为商业数据库飙局。

从2019年到2022年,注册商标的全部及部分撤销率保持在较高水平——2019 年分别为50.8%和31.7%,2022年分别为49%和33.8%。

答辩成功率保持在18%以下(2021年除外,概因数据来源不同)。

商标评审部门的撤销率(包括全撤和部分撤销)及维持率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鉴于撤三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而答辩成功率一直较低,因此人们日益关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希望制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实操变化导致商标撤销增加

众所周知,中国的商标注册簿非常拥挤,截至2023年底,有效商标注册量达4,610万件。2021年的新注册申请量为历史最高,达到940万件,2023年仍有720万件。

在2023年提交的所有注册申请中,有 48%被商标局驳回,包括33.6%的全部驳回和14.4%的部分驳回。

庞大的商标注册量使得剩余的商标资源相当有限,这也敲响了撤三风险高企的警钟。

中国的有效商标注册和新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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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有效商标注册和新注册申请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年报

此外,自2018-2019年以来,商标评审部门和法院基本不再接受商标共存协议和同意书,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门担心大量的商标共存会增加公众混淆的风险。这一变化限制了申请人的选择,通常可以洽谈受让在先的引证注册,或者寻求撤销引证注册(如有)。撤三申请是清除在先障碍商标的一种途径,与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相比,它较为简易直接(不要求在先商标权或在先使用),且更加经济。因此,这被认为是导致注册商标受到更多攻击的原因。

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尚未公布应对以上形势的举措,官方对于撤三案件中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与以前一样严格,在部分情况下甚至可能更严。如何维持注册,可能持续对权利人带来困难和挑战。

答辩失败的典型情况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政府政策性限制和不可抗力,这些理由都可以通过相关的官方文件或公共信息来证明。但这些对大多数注册人来说并不适用。

根据《中国商标法》及相关的审查和审理指南,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主管部门在评估使用证据时,将审查五个关键要素,即:

▶ 证据是否形成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
▶ 使用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
▶ 使用时是否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和显著特征;
▶ 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与注册的商品/服务一致;以及
▶ 使用是否由注册人作出或授权(或至少不违背其意愿)。

尽管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较为明确,但撤三案件的抗辩成功率很低,这反映了现实世界中商标使用情景的复杂性以及收集证据的难度。下文提供了一些抗辩失败的典型例子。

缺乏佐证的自制证据或缺乏内在关联的零散证据

这是最常见的抗辩失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实践明显不同的是,在中国,真实产品/产品包装/标签、宣传册和标签的图片,以及展示或销售商品的网页,基本不足以在撤销程序中维持注册商标,因为这些文件很容易被编辑,其真实性存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署的销售合同、广告合同以及由其产生的正规发票一般能够证明商标的有效使用。然而,在提供广告和销售文件时,很多注册人往往只提交合同,不提供匹配的发票,或者,提供的文件和信息是分散的,彼此之间欠缺必要的内在联系,这些都不能证明存在完整的交易或广告行为,因此无法维持注册。

象征性的或无意义的少量使用

在“大桥”商标撤销案(见(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判决)中,两审法院一致认为,一次性的广告投放或一次性的销售行为,未达到一定规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

在“通透”商标撤销案((2021)京行终1822号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仅凭两次数额较小的交易行为,难以认定诉争商标的真实使用。此外,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仅有注册商标转让、授权、许可或强制执行的信息,并不能证明商标的商业使用。

内部使用或与关联公司的交易

在“文旅”商标撤销案((2018)京行终1062号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仅在注册人/授权使用人的内部文具和办公场所标识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公开使用。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关于“LETTS”商标的撤销案((2019)京73行初4685号判决)中认为,发生在注册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难以证明诉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进入了商业流通领域。

商标或商品/服务的不当使用

实际使用时,对注册商标或核定的商品/服务进行细微更改,通常可以被接受。但是,如果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显著特征,或者销售的产品与核定使用的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则主管部门倾向于撤销该注册——相关例子包括,撤销“NATURONE”商标的判决((2018)京行终3983号)和撤销“LAMY”商标的判决((2016)京行终4458号)。

使用前的准备活动

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同一”中文商标撤销案((2016)京行终5667号)中所指出,产品投入市场前的准备工作(如制作包装和吊牌),不能证明载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在规定的三年期间已实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但是,也存在例外。如果在相关期间的使用非常有限,但随后立即扩大到一定规模,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维持注册商标的注册。

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在撤三案件中,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中国生产的商品全部用于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可接受的商标使用情况。

线上销售相关的资料,结合其他佐证,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但一旦发现有虚假的销售记录和购买者评论,则在案证据很容易受到质疑。此外,在“玩转地球”商标撤销案(<2021>京行终1160号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仅在微信朋友圈展示产品”不构成有效的商标使用,因为微信朋友圈有一定的封闭性,访客数量也有限。

符合规定的使用策略

上述例子和有裁判表明,中国的商标实践侧重于销售和广告文件,也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如果在使用商标时缺乏规划,查找证据时毫无头绪,往往会导致撤三答辩失败。

提前规划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由于中国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应尽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这一阶段,就应建立起以下注册和使用框架:

▶ 申请中采用的商标图样应当是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形式,或者是最经常使用的形式。
▶ 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服务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业务需求,结合中国最新的审查实践,量身定制。
▶ 注册后应在广告宣传和商业交易中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每三年将相关使用材料妥善归档。
▶ 如果产品由经销商进行营销和销售,须相应地安排授权或许可。
▶ 针对重点商标,监测其注册满三年的期限,适时开始使用和归档证据,掌控使用进程。

内部设置的证据收集系统

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使用者)可在企业内部建立证据收集流程,要求不同业务部门进行协作。该系统可以基于公司内部现有的工作平台,也可以基于法务、市场营销、销售和会计部门互相协作的以下工作流程:

▶ 法律部门发出指令,请求将某一商标的使用证据归档至系统中。
▶ 市场营销部门每年选取一批广告合同,并配以对应的广告发票、广告样本和产品手册,成套文件归入系统。
▶ 销售、会计和物流部门每年搜集一批文件,指向同一笔商品交易的销售、支付和运输过程,成套的文件归入系统。
▶ 该系统可对证据收集请求做出即时响应,并支持日常的商标使用进展监控。
▶ 证据存档的具体设置可针对不同商标进行调整,并根据官方要求的变化适时更新。

上述策略是注册人商标使用管理系统的理想化场景。实际中,复杂的商业运营情况可能会影响该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比如,单一注册人如果保有大量的注册商标,不同商标的使用要求可能会逐渐增加该程序的复杂性,削弱其实用性。

不过,实践也表明,如果聚焦在重点商标并对系统设置做全盘设计,高效便捷的证据收集是可以实现的。

《<商标法>修订草案》

设立证据收集体系不仅有助于应对日益增多的撤三案件,长期而言,可能也是维系注册商标的现实需要。

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对商标使用提出了重大调整,强调了权利人在申请和注册阶段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或意图使用)商标的义务:

▶ 申请人只能注册目前正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计划使用的商标。
▶ 注册之日起每五年,注册人必须证明其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维持其注册。

不同于被动答辩的撤三案件,修订草案要求注册人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该修订草案预期将:

▶ 使商标制度的重心回归到“商标实际使用”这一基本的注册目的上;
▶ 清理注册簿上的“僵尸商标”;
▶ 清除闲置资源;以及
▶ 解决商标在社会中的不标准使用问题。

这些正在发生或可预见的变化反映了中国商标实践的明显趋势,强调了正确使用和证据存档的重要性,而不使用或不当使用将很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

该修订草案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公众提出了不同意见。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审议该修订草案,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内交付通过,成为法律。

(原标题:不用则废:中国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风险不断上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桂花 罗思国际高级商标代理人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