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石卡人民法庭向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发出该院首份《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向其解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

基本案情

被告早前因养殖需要向原告购买玉米粉,合计人民币16000元,并于当时写下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承诺等这批养殖结束并售卖后就结清欠款,然而过了几年仍一直未结,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还,于是原告便将其诉至石卡法庭。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翻阅卷宗,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有调解的可能性,便多次做被告思想工作,到其家中寻人,劝其到法庭与原告商定调解方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被告的收入能力,约定按月偿还一定的金额直至欠款还清。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距离双方约定第一次还款时间仅剩几天时间,承办法官向原告了解到,被告尚未主动履行义务,因此法官到被告家中向其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向其解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在法官的劝说下,被告当场承诺,一定会按月按时把履行款交给原告。

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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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定义务,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4月1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模板的通知,明确告知书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等。覃塘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要求案件承办人为适用案件附上《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通过此类监督增加被告压力,增强其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快速、有效实现的同时,也减少了执行部门的工作压力。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79期

文字:李倩、黄莹

图片:覃塘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倩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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