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老人的居家四月的燃气费为1.5万,燃气公司说要计入过去10年滞后气量。如果您碰到这种情况,我用一个专业法律知识,帮您支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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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过了,就是您欠人家钱的,如果对方一直没追您,过了一段时间,在我们的《民法典》是3年,如果过去的3年,燃气公司一直没追您,那这3年前的费用您可以抗辩,不交。

那燃气公司应该会提两个反驳,一,公司一直不知道有产生欠费,所以没去追。

这时您就咬着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欠费时起,燃气公司主营负责的供气,有专人履行检修、轮换、检定等义务,及时行使用气检查权,所以对其要求知情的义务更高,是从应该知道起算。我相信谁都很难反驳这个理由。

燃气公司可能会推您一直在用气,燃气公司也连续在供,所以应该从最近的一笔欠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那您就回燃气公司,气费是每个月都在支付,每一笔的缴费都有独立性,所以应该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成都的老人这样反驳,可能会省去前面七年的滞后费。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