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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行业和市场发生了太多的事情。对于不少企业而言,需要记录和回忆的太多,不止是一时涨跌,不只是一些感受和启发,还有一些思考。

希望过去的每一步、每一时、每一地、每一事、每一人、每一物,都能成为引起现在和未来的因子,并有所印证。

希望企业、品牌、产品和服务可以越来越好。

作者 | 张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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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豫报

如果时间有答案,现在记录还不晚......

有房地产律师提出,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能直接规定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属,但为了突出保护业主权益,做出了一些相当概括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和规定,立法本意应该是为了维护业主权益,同时也是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和收益的保障。

对于一些平台市民不易理解的内容,也是要从上本质。

如物业管理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中的“维修、养护责任”究竟何意,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什么,颇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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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产权既然属于全体业主,其管理、维护的义务当然也由全体业主承担。

同理,收益也是如此。

委托第三方,也是遵循这种原则。

比如《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即做出了“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的规定。该条规定若按物业管理公司的理解,则必然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相冲突。供应单位非产权人,与业主之间只是买卖合同关系,对业主所有的设施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师出无名,既缺乏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也容易造成产权混乱。

有律师建议,有关因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困扰而在实际中难以具体落实的问题,作如下理解较为合适:由于相关配套设施的特殊性,只有供应单位才有技术优势、维护能力和实施便利,应由其实施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不然的话,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小区范围内水、电、气、热的损耗承担无法确定,有关总表与终端用户表数额的差异就得不到处理。

如果小区内的相关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全体业主,管理维护的最终责任由产权人承担,则总表以下的损耗让供应单位承担就难以自圆其说,物业管理公司也可能因管理服务过错而扯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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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有关水、电、气、热的供应合同均由开发商与供应单位签订,这样,双方基于供用合同产生的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

对此,有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该合同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业主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只是房屋产权继受关系,并非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主体间的承建关系。开发商与第三人之间的供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自动随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及实际使用人的转移而转移。在买卖合同中,谁实际使用标的物并不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且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供应单位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开发商与业主间无法直接进行供用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况且,开发商与供应部门签订的供应合同内容较为复杂,已履行的部门如何剥离、遗留问题如何处理尚需进一步协商。业主入住后,水、电、气、热供应部门应与业主重新签订供应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到户,必须是在理顺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落实,行政法规不能直接改变或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故在合同双方及第三方均无合同转移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义务已发生转移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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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游走街头巷尾,破旧单车骑行者,单车、背包、老年机,用温暖的文字给您,愿我们的光能在你身上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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