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自张某处承包了位于杭州市某房的土建工程,王某按约完成施工后,经王某与张某对账后,张某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张某尚欠王某人工工资合计520000元。但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至今尚未付清所欠人工工资,故王某最终将张某起诉至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欠条约定“该纠纷由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张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因案涉工程位于杭州市B区,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B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欠条约定协议管辖条款上虽有划线,但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该划线予以确认或者意思废除,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收到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再次裁定移送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法院认为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某主张与张某存在着劳务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人工工资。案涉欠条虽载明“该纠纷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欠条系张某单方出具的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现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王某、张某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案涉协议管辖条款不成立,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以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被告张某的住所地在杭州市A区,王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江苏省B市,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法律错误。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基于上述错误认定,径行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指正。

在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B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考虑本案原告王某选择在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本案已经移送至杭州市B区人民法院,为避免诉讼迟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可以由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关键在于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中所载明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的观点可知,涉案欠条系债务人单方面出具,虽然该欠条中载明管辖法院,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协议管辖约定一致,故而最终认定该欠条载明的协议管辖约定无效。

律师在此建议,如双方约定管辖事宜,应当以明确的、确认双方认可的方式作出正式的约定,以免出现被视为约定管辖无效的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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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出具欠条载明管辖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