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受理信访事项,是行诉法第13条以及2018年《行诉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9项)。主要规定如下:(1)信访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查、指导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相关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得受理;(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以及不再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得受理。

【案例】王凤仁、蔡桂芝系杨家杖子矿务局职工,因工资待遇问题,多次要求企业给予解决未果。后杨家杖子矿务局破产,故王凤仁、蔡桂芝要求杨家杖子管委会为其解决劳动工资、退休养老金,福利待遇等问题,认为杨家杖子管委会涉嫌篡改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杨家杖子管委会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关于对王凤仁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王凤仁、蔡桂芝对该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多次上访,现起诉杨家杖子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2016)辽行终945号)。

法院判决:王凤仁、蔡桂芝因劳动工资、退休养老金、福利待遇等问题经过多年上访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其要求杨家杖子管委会履行行政职责,实质系要求杨家杖子管委会解决杨家杖子矿务局破产后的历史遗留问题,此前,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家杖子管委会针对王凤仁、蔡桂芝的诉求,在信访答复中已经分别给予了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的规定,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王凤仁、蔡桂芝经过政府信访部门处理,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满意,再以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实质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目的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什么不受理,总结一下,信访处理意见(包括复查、复核意见)对信访人无强制约束力,是否接受看信访人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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