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歌案”中的当事人刘鑫(刘暖曦)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其中一项就是认为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的问题。

在现实投诉里,“精神损失费”是一个被滥用的话题,大部分信访人在投诉过程中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自建无证房被强拆,认为精神受损;工作中“出工不出力”被辞退,认为精神受损;生活中被他人辱骂,认为造精神受损;甚至是消费过程中被欺诈,也主张精神受损(参照铁头惩恶扬善最新视频),等等。

而最常见的信访投诉是医疗机构侵权事项,很多事情过程很清楚、结论双方也能接受,关键就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医调委无法让当事方达成一致意见,又没人愿意打官司,长久下来就成为了信访积案。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信访工作人员会告知不受理,建议调解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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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人身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以下3种情况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第一、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里,通常以达到伤残的标准作为主要依据,一般的伤残不能主张。

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项规定实际是在限缩范围,必须要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一般过失不行。

举例:甲去乙家玩,在一本相册里看见一个老头的照片,甲问乙是谁,乙说是已故的先父,甲说这个老头长得真难看,拿出打火机当着乙的面就把照片烧毁了,乙可以要求甲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过去,追究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要在侵权投诉中,现在违约中也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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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主张精神损失费:

第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简单说,非自然人没有精神受损的问题。

第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简单说,之前没提起视为放弃这项权利。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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