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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上午,兴业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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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杜某则是该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陈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事故造成陈某截肢。2018年11月,陈某购置假肢。2020年1月,兴业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0年9月,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某的伤残等级作出了四级伤残的鉴定结果。因工伤赔偿和劳动报酬问题,陈某向兴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21年4月,陈某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兴业县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兴业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物流公司给付陈某工伤损失424752.99元和支付拖欠工资7500元给陈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接到该案,立即向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某物流公司向法院报告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报告相关财产状况,也未履行该案的判决义务。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该物流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明显逃避法律义务。兴业县法院依法将该物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杜某采取限制高消费。

4月9日上午,执行干警获悉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在福绵区某小学工作,随即赶赴现场,将杜某传唤至兴业县法院。执行人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其百般推脱,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兴业县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拘留7天。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过私人账户入账单位欠款,故意“绕开”单位账户等情形,也可能面临被司法拘留的风险。

图文 | 罗华宇

编辑 | 马 壮

审核 | 何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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