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证书错误导致权益受侵害,该如何维权?

首先是公证机构自己的纠错机制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复查之后对公证书进行补正、更换,或者直接进行撤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可以要求撤销的公证书所涉的错误,不仅包括证明内容的不真实、不合法,也包括了公证程序中的违反规定的程序性错误,具体可参见《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如果公证机构面对错误不予纠正的话,则可以进一步向当地的地方公证协会投诉要求复查纠正,如果还是没有处理的话,则可以向主管公证处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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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公证书侵权的诉讼救济途径

公证机构没有补正或撤销公证书的话,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公证机构变更、撤销或者宣告公证书无效吗?

由于公证书的内容是对一些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证明,并不会对相关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产生实体上的处理。所以,对于被公证的事项因错误,进而使相关当事人在相关争议处理中处于不利的,性质上属于该纠纷处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应按原本争议的法律性质,进行诉讼处理,即提起诉讼或在诉讼中进行答辩反驳(可参见文章:对方提交公证书证据,如何有效质证和反驳?),无需也不能起诉公证机构要求其作出上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规定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机构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追究公证机构的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样,遵循过错主义原则。需要判断公证书的错误有没有公证机构的责任。

如果错误是当事人恶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则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公证机关尽了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公证费也依法不退。如果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当事人或其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明知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仍使用造成自己损失的,则损失自担,公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除了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这种常见原因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还列举了一些可以认定公证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2、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

5、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6、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如果公证机构被依法认定对出具错误公证书有过错,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9〕1号),如果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