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仲裁胜诉后,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持续增多,争议问题也愈加纷繁复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数千个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法客帝国”公众号陆续推送百余篇书稿文章,以飨读者。

仲裁裁决认定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当事人该如何获得救济?

阅读提示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还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均规定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诉讼中,法院认定该种合同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的方式撤销原判决获得救济。但在仲裁中,如仲裁机构裁决认定该种合同有效,当事人该如何救济?

裁判要旨

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有效的,实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案外人徐志付借用泰盛达公司建筑资质(挂靠),与盐城大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1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后因发生纠纷,盐城大地公司向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盐仲(2012)裁字第212号仲裁裁决,裁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应由泰盛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泰盛达公司向盐城中院申请撤销盐仲(2012)裁字第212号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达成仲裁协议约定由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上述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仲裁裁决认定其为合法有效错误;3.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无效,故申请人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迟延履行等违约情形;5.仲裁裁决认定的违约金过高。

四、盐城中院经审理,支持了泰盛达公司的申请,裁定撤销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2)裁字第212号仲裁裁决。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本案中,徐志付借用泰盛达公司建筑资质与盐城大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盐城大地公司向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盐城市仲裁委员会却裁决认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实际违反了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故泰盛达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时,盐城中院支持了其申请,即裁定撤销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2)裁字第212号仲裁裁决。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实施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借用资质从事建筑活动,实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故法律规定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如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不仅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也属于认可、鼓励借用资质这种行为,显然该仲裁裁决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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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盐城中院审理时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无仲裁协议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7.1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申请人提出该点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认定违约金过高的理由均不属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理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违法借用建筑资质、存在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应予撤销的问题,经查,案外人徐志付借用申请人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挂靠),并在与被申请人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案外人刘浪,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借用建筑资质相关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故盐城仲裁委裁决认定合同有效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

江苏泰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裁定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仲审字第0015号】

*此处 北京云 亭 律师事 务所, 为作 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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